旧约 申命纪 第十四章
上一章 下一章

关于丧仪和食物的规则

1你们是上主你们天主的儿女。你们不应为死者割伤自己,不应将头顶剃光,2因为你是属于上主你天主的圣洁人民,上主由地上的万民中,特选了你做他自己的人民。 [注1]

3凡是可憎恶之物,你不可吃。4你们可吃的走兽如下:牛、绵羊、山羊、5鹿、羚羊、黇(tiān)鹿、野山羊、臆羚、野牛和野羊。6走兽中,凡有偶蹄分趾而又反刍(chú)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7但是在反刍或有偶蹄分趾的走兽中,你们不可吃的:有骆驼、兔子和岩狸,因为它们虽反刍,蹄却不分趾,对你们仍是不洁的。8至于猪,虽有偶蹄,却不反刍,对你们也是不洁的;你们不可吃这些走兽的肉,也不可摸它们的尸体。

9水族中你们可吃的如下:凡有鳍有鳞的,都可以吃;10凡无鳍无鳞的,都不可吃;这一切对你们都是不洁的。

11凡是洁净的飞禽,都可以吃。12飞禽中不可吃的:有鹰、鹗、秃鹫、13鸢隼(yuān sǔn)、雕类,14凡乌鸦之类,15鸵鸟、夜鹰、海鸥,凡苍鹰之类,16小枭(xiāo)、鸱(chī)枭、白鹭、17塘鹅、鸨(bǎo)、鸬(lú)鹚(cí)、18鹳鹭类、戴胜和蝙蝠。19凡有翅的昆虫,对你们都是不洁的,都不可吃。20凡洁净的飞禽,都可以吃。

21凡自死的动物,你们不可吃,却可送给在你城内的外方人吃,或卖给外邦人,因为你是属于上主你天主的圣洁人民。不可煮羊羔在其母奶之中。 [注2]

什一的献仪

22你每年在田地内播种所得的出产,应缴纳十分之一。23你应在上主选定为立自己名号的地方,于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那五谷、酒、油的十分之一,及你的头胎牛羊,好使你能学习着常敬畏上主你的天主。24如果为你路途太远,你不能把十分之一之物运去,因为上主你的天主选定为立自己名号的地方离你太远,那么若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了你,25你可以把物品换成银钱,手中带着银钱,往上主你的天主所选的地方去,26在那里可随意用银钱买牛羊、清酒和浓酒,以及你愿意要的,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喝,与你的家属一同欢乐;27但在你城内的肋未人,你不可忘记,因为他在你中间没有分得产业。28每过三年,你应取出全部出产的十分之一,储藏在你城镇内,29那没有与你分得产业的肋未人,和在你城镇内的外方人、孤儿、寡妇都可来吃喝,得享饱饫(yù),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业上祝福你。 [注3]

  1. 1-21节有关丧仪和食物的规定,都是领导以民体会到自己和其他民族不同,因为他们是属于上主的,是天主的选民。
  2. 天主所造的既然都是好的(创1:31),梅瑟法律有关洁与不洁的食物,似乎与启示的道理不合,然而梅瑟同时代的各民族,都有这样的习俗,他不能立一个没有这些习俗的法律;因此他只有利用这些习俗来教训以色列人民。关于本段,参阅肋11:2-23。大体说来,申所载的,是可吃的动物;肋所载的,是不可吃的动物。有些动物名,无法确定。
  3. 22、23两节所说的什一之物,是农产物的什一之物,犹太人称之为第二种什一之物;而户18:21所说的,是供养肋未人的什一之物。28节所说的,是每三年所应献的什一之物,又名为第三种什一之物。其特点是这种什一之物,富有宗教意义。其目的在于教训以民时常敬畏天主,扶助肋未人,救济穷人、孤儿和寡妇(多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