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十诫 返回目录
- 有一个少年人问耶稣说:「师傅,为得永生,我该做甚麽『善』?」对这个问题,耶稣首先要他明白,必须确认天主是「唯一的善」,是善中之善,是一切善的泉源。然後向他宣布说:「如果你愿意进入生命,就该遵守诫命」。接着,耶稣引用了爱近人的诫命答覆他的对话者:「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应孝敬你的父母」。最後,耶稣更把这些诫命,用积极的命令作总结说:「应爱你的近人,如爱你自己」(玛19:16-19)。
- 在这第一个答覆之後,耶稣又加上第二个答覆:「你若愿意是成全的,去!变卖你所有的,施舍给穷人,你必有宝藏在天上,然後来跟随我」(玛19:21)。这第二个答覆并没有废除第一个。跟随耶稣基督包括遵守诫命。法律并没有被废除, 而是邀请人们在他们的师傅身上,发现他就是法律的圆满实现。三部对观福音,都把耶稣召叫富贵少年跟随他,做个顺命和谨守诫命的门徒,与贫穷、贞洁的召叫连在一起。福音劝谕与诫命是不可分的。
- 耶稣重提十诫,但他显示了圣神的德能在十诫的文字中运作。他所宣讲的义德,「超过经师和法利塞人的义德」(玛5:20)也超过外邦人的义德。他发扬了十诫的全部要求。「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玛5:21-22)。
- 当有人问他:「法律中那条诫命是最大的?」(玛22:36),耶稣回答说:「你应全心、全灵、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这是最大也是第一条诫命。第二条与此相似: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於这两条诫命」(玛22:37-40)。解释十诫,必须在爱的诫命光照之下。这是一条二而一的爱的诫命,而爱就是法律的满全:
诫命说: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以及其他任何诫命,都包含在这句话里:就是「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爱不加害於人,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9-10)。
圣经中的十诫
- 「十诫」(Decalogue)一词,其字面的意义是「十句话」(出34:28;申4:13; 10:4)。在圣山上,天主给自己的子民启示了这「十句话」。是天主「用手指」写的(出31:18; 申5:22),不同於其他由梅瑟书写的诫命。「十句话」在天主的话里,占着卓越的位置;「十句话」载在出谷纪和申命纪中,流传至今。自旧约时代,经常为圣经所引用,但是,直到耶稣基督的新盟约,「十句话」的完整意义才显示出来。
- 首先应在出谷纪的背景下理解十诫。出谷是天主在旧约的中心所完成的伟大拯救事件。「十句话」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消极的规范、禁令,或积极的命令(如「应孝敬你的父母」),都在指出,摆脱了罪恶的奴役之後,度自由生活的条件。十诫是一条生命的道路:
如果你爱慕你的天主,如果你履行他的道路,如果你谨守他的诫命、他的法令、他的规定,你必能生活,你必能繁荣(申30:16)。
十诫这股释放的力量可见於某些诫命,如安息日应该休息。这诫命同样也是为外邦人和奴隶所定的:
你应记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过奴隶。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将你从那里领了出来(申5:15)。 - 「十句话」概括并宣告了天主的法律:「这是上主在山上,由火中,由浓云黑暗里,大声对你们会众所说的话,再没有加添甚麽;并将这些话写在两块石版上,交给了我」(申5:22)。因此这两块石版也叫做「约版」(出25:16)。因为在上面刻了天主与他的子民所结盟约的条款。这两块「约版」(出31:18; 32:15; 34:29)应该放在「约柜」里(出25:16; 40:1-2)。
- 「十句话」是天主在一次显现之中宣布的 (「在山上,在烈火中,上主面对面对你们讲了话」申5:4)。「十句话」是属於天主对他自己和他的光荣所作的启示。诫命的恩赐就是有关天主自己和有关他圣意的恩赐。藉着使人认识他的旨意,天主把自己显示给他的子民。
- 诫命和法律的恩赐是天主与其子民所缔结盟约的一部分。依照出谷纪的记录,「十句话」的启示颁布於盟约的提议与达成 之间——就是在百姓对上主所吩咐的话,作了「听从、奉行」的承诺之後 (出24:7)。十诫常常在追念盟约之後才传授给人(「上主,我们的天主在曷勒布与我们立了约」申5:2)。
- 诫命在盟约之内取得圆满的意义。根据圣经,人的道德行为要在盟约内并藉着盟约,才取得其全部意义。「十句话」的第一句话,叫人记得天主首先爱了他的子民:
正如从前,作为罪的惩罚,人从自由的地堂转入此世的奴役中,为此,十诫的第一段,天主诫命的第一句话,就着重自由:「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奴隶之所」(出20:2; 申5:6)。
- 其次才是真正的诫命;诫命则道出因立约而归属天主的含义。道德生活其实就是回应上主主动的爱,就是知恩、尊崇、钦敬、感谢;亦即是与天主合作,实现他在历史中所进行的计划。
- 天主与人之间的盟约和对话,也可从宣告的方式得到证实:所有义务都用第一人称(「我是上主……」),宣告给另一个叫「你」的主体。在整个十诫中,都用了一个单数人称代名词,直指对方。天主显示自己的旨意,同时针对整个民族和针对每一个人:
上主规定:对天主,要爱慕,对近人,要公道。如此,人就不会成为不义者,天主也不会受屈辱。这样,藉着十诫,天主培育人成为他的朋友,并和他的近人同心合意。……对我们基督信徒,十诫的话不但没被废弃,反而因着上主在血肉内临於人间,得到发扬和进展。
教会圣传中的十诫
- 教会的圣传忠於圣经并依照耶稣的教导,确认十诫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义。
- 自圣奥思定开始,教会在给候洗者和信徒的教理讲授中,「十诫」占着优越的地位。在十五世纪,人们习惯把十诫的规条写成有节奏的词句,以便背诵并采用积极的形式。这种方式直到今日仍被沿用。教会的教理书在讲解基督徒的伦理时,经常随从「十诫」的次序。
- 在历史的过程中,诫命的画分和编号曾有变化。本教理仍随从圣奥思定所做的分法,这分法已成了天主教的传统。这也是路德会的传统。希腊教父所做的分法稍有不同,这分法可见於东正教会和改革教会的团体。
- 十诫讲述爱天主和爱近人的要求。首三条更针对爱天主,後七条针对爱近人。
既然爱德包括两条命令,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综合其中……,因此,十条命令,分别写在两块石版上。三条写在第一块上,七条写在第二块上。
- 特伦多大公会议教导说,基督徒及已成义的人依然有遵守十诫的责任。梵二则加以肯定:「主教们是宗徒们的继承人,从……主的手里,接受训导万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的使命,为使众人因信德、圣洗及遵守诫命而得救」。
十诫的统一性
- 十诫组成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每一句「话」都涉及其他每一句话和所有的话。它们互相配合,两块约版互相解释,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触犯一条诫命,就是违反其他一切诫命。人若不赞美他们的造物主天主,就不能尊敬他人。人若不爱天主所造的人,就不能崇拜天主。十诫把人的敬神生活与其社会生活结合为一。
十诫与自然律
- 十诫乃属於天主的启示。十诫同时教导我们真实的人性。十诫说明基本的义务,因此,间接地,也说明了人性固有的基本权利。十诫含有「自然律」的一种优越的表达:
从开始,天主就把自然律的规诫植根在人的心内。然後,天主只是提醒人而已,这便是十诫。
- 虽然只凭理性也能得知十诫的规条,天主仍予以启示。为对自然律的要求,达致完整和确实的认识,有罪的人类需要这启示:
在罪恶的处境中,由於理智之光已经昏暗以及意志的偏差,对十诫作一完整的解释,成了必要的。
我们对天主十诫的了解,是藉着教会提供给我们的天主的启示,和道德良心的呼声。
十诫的约束力
- 由於十诫是表达人对天主和对近人的基本义务,所以,在其基本的内容上揭示了人当尽的重大义务。十诫的本质不能改变,其约束力时时处处都有效。没有人可以免除。十诫是天主铭刻在人心上的。
- 服从十诫尚包括一些本身是较轻微的义务。例如,骂人是第五诫所禁止的,本身不是严重的过错,但说话者由於环境或骂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为严重的过错。
「离了我,你们甚麽也不能作」
- 耶稣说:「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条;那住在我内,我也住在他内的,他就结许多的果实,因为离了我,你们甚麽也不能作」(若15:5)。这话所提到的果实,就是藉着与基督的结合而有的丰富生命所产生的圣德。几时我们信仰耶稣基督,参与他的奥迹,遵守他的诫命,救主将亲临,而在我们内,爱他的父和他的弟兄,也是我们的父和我们的弟兄。他本人因着圣神,将成为我们行事的、生活的和内心的规范。「这是我的命令: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15:12)。
撮要
- 「我该行甚麽『善』,为得永生?」——「如果你愿意进入生命,就该遵守诫命」(玛19:16-17)。
- 耶稣以言以行证实十诫是永恒的。
- 十诫的恩赐是在天主与其子民缔结的盟约中所颁赐的。为此,天主十诫在此盟约内,并藉此盟约取得真实的意义。
- 教会的圣传忠於圣经并依照耶稣的教导,确认十诫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义。
- 十诫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每一句「话」或每一条「诫命」都涉及整体。触犯了一条诫命就是违犯全部法律。
- 十诫含有自然律的一种优越的表达,我们可从天主的启示和人的理性得知十诫。
- 十诫在其基本内容上宣示的是属於严重的义务。不过,服从这些规诫,也包括轻微的义务,这是由於事情本质是轻微的。
- 凡天主所命令的,他赐恩宠使之成为可行的。
「师傅,我该做甚麽……?」
第一章
「你当全心、全灵、全意
爱上主,你的天主」
爱上主,你的天主」
- 耶稣用「你当全心、全灵、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这句话来概括人对天主的责任 (玛22:37)。这句话直接回应一个隆重的号召:「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申6:4)。
天主首先爱了我们。唯一天主的爱在「十句话」的第一句话里已被提及。随後,诫命阐明人蒙召应给予天主爱的答覆。
第一条
第一诫
- 天主向以民说:「我领你们出了埃及地、为奴之家」。天主使以民记起他在他们的历史中所施行的大能、恩惠和拯救,就这样把自己显示给以民让他们认识。第一句话包含法律的第一条诫命:「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并要事奉他。……不可追随别的神」(申6:13-14)。天主的第一个召唤和正义的要求,便是要人接纳他和朝拜他。
- 唯一和真实的天主首先把自己的光荣显示给以色列。有关人的蒙召和人的真理的启示,与天主的启示是互相联贯的。人蒙召是为藉着他符合人受造特色的行为,彰显天主,人是「依照天主的肖象和模样而受造的」:
特肋弗(Tryphon)啊,总不能再有别的天主了!从亘古以来……,除了那位宇宙的创造者和治理者外,也从未有过别的天主。我们不认为我们的天主不同於你们的天主。他是同一位「以大能的手和高举的双臂」,领你们的祖先出了埃及地的天主。我们不会把我们的希望寄於任何别的神,实际上也没有别的神,而就是你们希望的那一位,亚巴郎的天主、依撒格的天主和雅各伯的天主
- 「命令的第一条包括信德、望德和爱德。因为,谁说到天主,事实上,是论及一位恒常、不变、永远一样、忠信、完全公义的主。由此,我们必然应该接受他说的话,对他有完全的信仰和依赖。他是全能的,仁慈的,无限量地乐意行善。谁能够不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他身上?谁见到了他倾注於我们的慈善和温柔的宝藏而能够不爱慕他?因此天主在圣经中,在命令的开始,或在命令的结束时,采用了『我是上主』这种说法」。
信德
- 天主把他的爱启示给我们,我们的道德生活在对天主的信德中,找到了根源。圣保禄视「服从信德」(罗1:5; 16:26)为人的第一义务。他指出一切道德偏差的根源与解释,均在於「不认识天主」。我们对天主的责任是信仰他并为他作见证。
- 第一条诫命要求我们以明智、以警醒来培养和维护我们的信德,并抛弃违反信德的一切。事实上,有多种方式构成违反信德的罪:
对信德刻意的怀疑,是指疏忽或拒绝承认天主所启示的,并经教会定为当信的道理是真的。非刻意的怀疑,是指相信上的犹豫,或在克服信德受质疑时的困难,或由信德晦涩而产生的忧虑。人若故意地维持怀疑,会导致心灵的盲目。
- 不信,是忽视启示的真理或自愿拒绝认同。「所谓异端,是在领洗後,固执地否认天主所启示及教会所定为该信的某端真理,或是固执地怀疑这端道理。所谓背教,是整个背弃基督徒信仰。所谓裂教,是拒绝服从教宗或是不愿与服从教宗的教会成员共融」。
望德
- 当天主启示自己和召唤人时,人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圆满地答覆天主的爱。人应该希望天主给他还爱天主的能力,并按照爱的诫命而行事的能力。望德是怀着信赖期待天主的祝福和享见天主的幸福;望德也是怕得罪天主的爱和招致惩罚。
- 第一条诫命也针对违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谓失望,是人停止从天主盼望个人的得救,为达致得救的帮助或自己罪过的赦免。失望违反天主的良善,他的正义——因为上主对他的许诺是忠实的——和他的仁慈。
- 妄望有两种。或是人对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无需来自上天的帮助而能自救),或是人对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希望无悔改而得宽恕,无功绩而得光荣)。
爱德
- 对天主的爱的信仰,包含以真诚的爱,回应天主爱的召唤和义务。第一条诫命要我们爱天主在万有之上,并为天主和因天主而爱万物。
- 人犯罪违反天主的爱,能有几种方式:冷漠是忽略或拒绝考虑天主的爱;也是不赏识天主爱的关切和否认其力量。忘恩是疏忽或回避承认天主的爱和对天主以爱还爱。冷淡是犹豫和忽略回应天主的爱,也能指人拒绝把自己交付於爱的推动。懈怠或灵性方面的懒惰,甚至能使人拒绝来自天主的喜乐,和对神圣的美善持厌恶的态度。仇恨天主源自骄傲自大。仇恨违反天主的爱,否认天主的良善,并竟敢咒骂那阻止犯罪及处以惩罚的天主。
二、「只向你的天主、上主俯伏朝拜」
- 信、望、爱三个超性德行使伦理德行定型并活跃起来。如此,爱德促使我们,依照全部义德的要求,归还给天主我们身为受造物所欠他的一切。虔敬之德使我们具备这种态度。
朝拜
- 朝拜是虔敬之德的第一个行为。所谓朝拜天主,就是承认他是天主、是造物主和救主、是一切存在之物的上主和主人、是无限的爱和仁慈。耶稣引述申命纪说(申6:13):「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独事奉他」(路4:8)。
- 朝拜天主,就是在绝对的尊敬和顺服中,承认「受造物原是虚无」,只能藉天主而存在。朝拜天主,就是如同圣母玛利亚,在谢主曲中,赞美他、颂扬他,并自谦自卑,怀着感恩之情,承认他行了大事、他的名字是圣的。朝拜唯一的天主使人免於只看自己、免於罪恶的奴役和世界的偶像崇拜。
祈祷
- 第一诫所命令的信、望、爱的行为,在祈祷中完成。举心归向天主,是我们朝拜天主的一种表达,就是:赞美、谢恩、转求、求恩的祈祷。为能服从天主的诫命,祈祷是不能缺少的条件。「应当时常祈祷,不要灰心」(路18:1)。
祭献
- 给天主奉上祭献,作为朝拜、感恩、祈求、和共融的记号,是理所当然的:「为了在神圣的共融中与天主结合,并为了能成为幸福的人而做的任何行为,都是真实的祭献」。
- 欲使外在的祭献成为实在的,它必须是属神祭献的表达:「我的祭献就是痛悔的精神……」(咏51:19)。旧约的先知屡次谴责那些毫无内在参与或与爱近人无关的祭献。耶稣追忆欧瑟亚先知的话:「我喜欢仁爱胜过祭献」(玛9:13; 12:7);唯一完美的祭献,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爱他的父,并为我们的得救,所作的全燔祭。联合於基督的祭献,我们能使我们的生活成为献给天主的祭献。
许诺与誓愿
- 在许多场合里,基督徒应邀向天主作出承诺。圣洗、坚振、婚姻、圣秩四件圣事常含有这类承诺。出自个人的虔敬,基督徒也可向天主许下要作某种善功、某种祈祷、某种施舍、某种朝圣等等。忠於对天主所作的许诺,是表达对至尊天主应有的尊敬和对天主的爱慕。
- 「许愿乃是向天主审慎而自由做出的承诺,保证自己要行一件可能的且是更好的善功,并应以虔敬之德完成之」。许愿是一个虔敬的行为,藉此行为,基督徒自献於天主或向天主许下要做一件善事。藉着实践所许的愿,将他所许诺的和所奉献的交给天主。宗徒大事录给我们记录了圣保禄很关心实践他所许下的誓愿。
- 教会对实践福音劝谕的誓愿确认有典范的价值:
慈母教会欣喜在其怀抱中,有许多男女更亲近地去追随救主的自贬,并更显着的加以表彰,以天主儿女的自由,承受贫穷,舍弃自己的意志:这些人都是为了天主,在成全的事上,自愿屈服於一个受造的人,为能使自己更完善地相似基督的服从。
在某些情况下,教会为了相称的理由,能豁免所做的承诺及誓愿。宗教的社会义务与宗教自由的权利
- 「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真理,既寻获之後,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这义务乃源自「人的固有本性」。它并不违反对各种不同宗教的「诚恳的尊敬」,「这些宗教往往反映出普照全人类的真理的一线光明」。它也不违反爱德的要求,这爱德催促基督徒「应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於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
- 向天主献上真实的崇敬,是一种个人性和社会性的义务。这正是「公教会关於人类及社会,对於真宗教及唯一的基督教会,所有道德责任的传统道理」。藉着不断地向人们宣传福音,教会尽其所能,使他们能够「把基督的精神注入思想、习惯、法律和所处的团体制度中」。基督徒的社会责任是尊重并启发每个人对真与善的喜爱。这责任要求他们使人认识、崇奉唯一的真宗教,这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传下来的教会之内。基督徒蒙召为世界之光。如此,教会向受造界,尤其向人类社会,表达基督对它们的王权。
- 「在宗教信仰上,不能强迫任何人,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团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这信仰的权利乃奠基於人的本性,而人的尊严驱使其良心自由地依附超越现世秩序的天主的真理。因此,「即使在那些对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者身上,仍保有不受强制的权利」。
- 「如果为了人民的特殊环境,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上,对某一宗教团体予以国家的特别承认,则必须同时对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团体,承认并尊重其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 宗教自由的权利既不是依附错误的道德允许,也不是犯错的假想权利,而是人享有公民自由的自然权利,就是在有关宗教的事务上,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受政府当局的外力强制。这项自然权利,在社会法律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 信仰自由的权利,其本身不是无限的,也不能仅以法有明文,或实证主义、自然主义的标准,而设计的「公共秩序」加以限制。至於与此权利俱来的「合理范围」,必须依据每一个社会情况,按照公益的要求,运用政治的明智加以定,并由政府依照「符合客观道德秩序的规范」予以批准。
三、「在我面前你不可有其他的神」
- 第一诫禁止恭敬其他的神,只应恭敬启示给其子民的唯一上主。第一诫禁止迷信和不信。迷信可以说是一种对宗教的过分歪曲;不信正好相反,是由於欠缺,是对虔敬之德的缺陷。
迷信
- 迷信是宗教情绪和当行敬礼的偏差。迷信也能影响我们崇拜真天主的敬礼,例如,给一些原是合法或必要的敬礼,赋予一种魔术般的重要性。将祈祷或圣事标记的功效,只附於其外在仪式上,而无视乎其所要求的内心的准备,便是陷於迷信。
拜偶像
- 第一诫谴责多神论。它要求人除了天主以外,不要相信别的神道,除了唯一的神以外,不崇拜别的神明。圣经不断地提醒人抛弃「人手铸造的金的,或银的偶像」,它们「有口而不能言,有眼而不能看……」这些虚妄的偶像使人陷於虚妄:「铸造偶像的人将与偶像同亡;凡信赖偶像的人,也将是一样」(咏115:4-5,8)。天主,则相反,是「生活的天主」(苏3:10; 咏42:3等)他给人生命,并介入历史中。
- 拜偶像不仅指其他宗教的虚假崇拜。它对信仰常是一个恒常的诱惑。拜偶像是把原非天主的一切,予以神化。拜偶像开始存在,就在当人把一个受造物当作天主来尊敬的时候。崇拜的受造物能够是邪神或魔鬼(譬如崇拜魔王),也能够是权势、娱乐、种族、祖先、国家、钱财等。耶稣说:「你们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钱财」(玛6:24)。许多殉道者舍生受死只是为了不朝拜「兽像」,甚至拒绝伪装的朝拜。拜偶像否认天主唯一的主权;因而与天主的共融是不能相容的。
- 人的生活在对独一无二者崇拜中获得整合。崇拜唯一真主的诫命使人单纯化,使他免於无尽的纷乱。拜偶像是人与生俱来的宗教意识的败坏。崇拜偶像者「拒绝把不可摧毁的天主观念归於天主,反而加於其他任何事物上」。
占卜和巫术
- 天主能启示未来给他的先知或其他圣贤。然而,基督徒面对未来的正确态度,是怀着信赖,把自身交付於天主的眷顾,放弃一切对此不健康的好奇。但不顾未来能构成缺乏责任感。
- 一切形式的占卜应该抛弃:无论是求助撒殚或魔鬼、招魂或其他误以为能够「揭露」未来的做法。观察星座、行占星术、行手相术、解释徵兆和命运、相信神视现象、求助灵媒,都是有意掌握时间、历史甚至人类,同时也希望为自己赢得神秘力量的支持。这一切都违反我们对唯一天主应有的敬意、尊重和敬畏之情。
- 所有施行巫术或妖术的法事,有意藉此驯服神秘的力量,以供当事人的驱使,并取得支配他人的超然能力——即使是为了恢复健康,也是严重地违反虔敬之德。这种法事,要是尚含有危害他人的意向,或求助魔鬼的干预,更应受到谴责。佩带护身符的人,也应受到责备。通灵论往往采用占卜和巫术,教会告诫信徒要加以小心防范。也不能因求助於所谓传统的药物,而使呼求邪恶的力量,和利用别人的轻信,成为合法。
反宗教
- 天主的第一条诫命谴责几个反宗教的主要罪行:就是,或以言语,或以行为试探天主、亵渎神明和买卖圣职。
- 试探天主就是用言语或用行为,来考验天主的良善和他的全能。撒殚有意使耶稣从圣殿顶上跳下去,而强迫天主采取行动,正是试探天主的行为。耶稣用天主的话驳斥说:「你不可试探上主你的天主」(申6:16)。含有这类试探天主的挑拨都伤害我们对造物主天主应有的尊敬和信赖。试探天主常是对天主的爱、上智、和能力持有一种怀疑的态度。
- 亵渎是侮辱或不相称地处理圣事及其他礼仪行为,或奉献於天主的人、地、事物。亵渎是一种严重的罪过,尤其是对圣体圣事,因为基督的身体为了我们而实体地临在这圣事内。
- 买卖圣职或圣物在於收买或出售属灵的事物。有一个名叫西满的术士,见到在宗徒身上成就的事业,就有意购买属灵的能力,伯多禄回答说:「愿你的银钱与你一起丧亡!因为你想天主的恩赐可以用银钱买得」(宗8:20)。这与耶稣的话正相吻合:「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属灵财富是不能占为己有的,谁也不能自认为属灵财富的拥有者或主人,因为这些财富均来自天主。人只能从天主的手中无条件地领受。
- 「圣事施行人,除所属主管当局规定的献仪外,不可藉施行圣事要求报酬,且常应注意,那些有需要的人,不可因为贫困的缘故而被剥夺获得圣事的援助」。主管当局规定这些「献仪」是基於一个原则,就是基督的子民应支持教会圣职人员的生活。「工人自当有他的食物」(玛10:10)。
无神主义
- 「我们这时代的许多人一点感觉不出、甚至明明否认,人同天主这种攸关生命的密切关系,故无神主义可列为现代最严重的事」。
- 无神主义一词泛指许多不同的现象。一个经常遇到的形式便是实际的唯物主义,它把人的需要和希望局限於时空之内。无神的人文主义误以为「人是自己的目的,人是其历史的唯一创造者」。当代另一种形式的无神主义则将人类的解放,寄望於经济及社会的解放,且认定「宗教在本质上便构成一种障碍……,因为令人神往於来世生命的幻想,等於使人对建设地上的王国毫不努力」。
- 由於否认或拒绝天主的存在,无神主义是一个违反虔敬之德的罪过。这一过错的归咎性,能因其意向和环境的因素而大大地减轻。对无神主义的肇始和传播,「有信仰的人可能负有不小的责任。信友因忽视信仰教育,因对教义所做虚妄的诠释,或因自身在宗教、道德及社会生活上的过失,不仅未将天主及宗教的真面目,予以揭示,反而加以掩蔽」。
- 无神主义屡次基於一个错误观念,就是过度强调人的独立自主,以至感到难以承认人对天主的任何隶属关系。然而,「承认天主决不违反人性尊严:因为人性尊严正奠基於天主,并靠天主来玉成」。教会深知「其所宣布的真理,符合人心极其秘密的愿望」。
不可知主义
- 不可知主义有多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中,不可知论者拒绝否认天主;他们反而肯定必须有一个超然的实体存在,然而它不可能启示自己,因此对它没有人能够知道甚麽。在其他情况下,不可知论者对天主的存在不作论断,他们声明天主的存在不可能加以证明,或予以肯定或否定。
- 不可知主义有时也许对天主作若干探讨,但也能代表一种冷漠,对存在最终问题的逃避,以及道德良心的怠惰。不可知主义,在不少情况下,等同於实际的无神主义。
四、「不要雕塑偶像…」
- 天主的命令包括禁止人手为天主制造的任何画像。申命纪解释说:「因为上主你们的天主,在曷勒布由火中对你们说话的那天,你们既然没有见到甚麽形状,那麽,你们切不要堕落,为自己制造任何形状的神像……」(申4:15-16)。把自己显示给以色列的天主绝对超越一切。「他是万有」,但同时「他超越他的一切化工」(德43:27-28)。他自身就是「一切受造之美的源由」(智13:3)。
- 但是,从旧约开始,天主曾命令或允许采用形象,以象徵的方式导向降生成人的圣言所给的救恩:例如铜蛇,结约之柜和革鲁宾。
- 教会史中第七届大公会议,即尼西亚大公会议 (787年),以圣言降生成人的奥迹为基础,针对反对敬礼圣相者,断定恭敬圣相为正确。这些圣相包括:基督的相、以及天主之母的相、天使和诸圣的相。天主圣子,藉着降生成人,对敬礼圣相开启了一个新的「秩序」。
- 基督徒对圣像的敬礼并不违反禁止崇拜偶像的第一条诫命。因为「对一个形象的尊敬应归属於原始的典型」,又「任何人敬礼一个形象,旨在敬礼形象所描绘的人物」。对圣像的尊敬是一个「尊重的敬意」,并不是一种崇拜,只有天主配得崇拜。
宗教的敬礼并不指向形象自身,视之为实体,而是在形象所表达的角度下,引导我们,归向降生成人的天主。因为,指向形象的动向,就其形象而言,并不停留在形象那里,而是通过形象,趋向形象所表达的实体。
撮要
- 「你当全心、全灵、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申6:5)。
- 第一诫召唤人信天主,寄望於他并爱他在万有之上。
- 「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玛4:10)。朝拜天主,祈求天主,对天主行应有的敬礼,持守向他所作的许诺和誓愿,都是实践虔敬之德的行为,以及对第一条诫命的服从。
- 对天主奉行真实敬礼的责任,涉及个人和社会团体。
- 人应该「能私自和公开自由地宣认自己的宗教信仰」。
- 迷信是我们敬礼天主的一种偏差,其最显着的表现是拜偶像,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占卜和巫术。
- 以言以行试探天主、亵渎、买卖神圣事物都是违反虔敬的罪过,都为第一诫所禁止。
- 2140无神论由於舍弃或否认天主的存在,是一种违反第一诫的罪过。
- 圣像的敬礼是建基於天主圣言降生成人的奥迹上,并不违反第一诫。
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奴隶之所。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你制造任何彷佛天上、或地上、或水中之物的雕像。不可叩拜这些像,也不可敬奉(出20:2-5)。
经上记载:「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唯独事奉他」(玛4:10)。
一、「你要朝拜上主,你的天主,并要事奉他」
第二条
第二诫
- 第二诫规定我们要尊重上主的名。如同第一诫一样,第二诫属於虔敬之德的范围,并更特殊地规定,在神圣的事情上,怎样运用我们的口舌。
- 在所有启示的话中,其中有一句是与众不同的,就是启示天主的名字。天主吐露他的名字给相信他的人;天主在自身的奥秘中显示自己给相信他的人。名字的恩赐表示对人的信任和亲密。「上主的名是圣的」。因此,人不能滥用上主的名。人应以敬爱朝拜的静默,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不应该在自己说话时轻易提起上主的名,除非为了祝福、赞美、光荣他。
- 对上主名字的尊敬表达对天主本身的奥秘,以及它所唤起的整个神圣事实应有的尊敬。神圣感乃属於虔敬之德的范围:
敬畏和神圣感是基督徒的情怀吗?没有人能合理地去怀疑。一旦我们享见至尊无比的天主,这是应该具有的情怀,并且应该达到强烈的程度。几时我们体验他临在的「真实性」,我们就该具有这情怀。我们越相信他临在,就越会有这情怀。没有敬畏和神圣感,就是体验不到,不相信他的临在。
- 信徒应该为上主的名作证,毫不畏惧地宣认自己的信仰。 宣道和教理讲授,应该为对耶稣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润。
- 第二诫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就是不相宜地运用天主、耶稣基督、童贞玛利亚及众圣人的名字。
-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许诺,是以天主的荣誉、信实、真诚和权威为保证。这些许诺按正义应该受到尊重。对这些许诺失信,便是滥用天主的名字,在某种程度上,使天主成为撒谎者。
- 咒骂天主直接违反第二诫,是指:在内心或在口头上出言反对天主,说怀恨、指责、藐视天主的话、讲天主的坏话、在言谈中对天主说失敬的话,并妄呼天主的名字。圣雅各伯宗徒责备「那些辱骂基督美名(耶稣)」的人(雅2:7)。咒骂天主的禁令也包括反对基督教会、圣人以及神圣事物的言词。借用天主的名字,为遮掩犯罪的行为、奴役人民、虐待人民或屠杀人民,也等于咒骂天主。妄用天主的名字,来进行犯罪的勾当,将招致对宗教的排斥。
咒骂天主与对天主和他的圣名应有的尊敬相反。咒骂天主本身是个严重的罪过。
- 以天主的名字诅咒(人),虽没有咒骂天主的意思,也是对上主的失敬。第二诫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来施行魔术。
天主的名号是伟大的,应该以相称他的伟大和尊高来称呼他。天主的名号是圣的,应该怀着恭敬和唯恐得罪他的心情称呼他的名号。
二、妄呼天主的名号
- 第二诫禁止发虚誓。所谓宣誓或发誓,就是人吁请天主为自己所说的事情作证。这是人呼号天主的信实作为个人信实的保证。发誓是以上主的名号作担保。「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只事奉他,只以他的名起誓」(申6:13)。
- 拒绝发虚誓是对天主的一个义务。身为造物主和上主,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标准。人的话与天主的真理,或者吻合,或者相反。若人的话是信实而合法的,所发的誓便突显人的话与天主的真理的关系。虚誓则是人呼号天主为他的谎言作证。
- 发虚誓是一个人宣誓作出一个无意履行的承诺,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诺之後,不予以履行。发虚誓是对一切言语之主的天主构成严重的失敬。以宣誓来保证做一件坏事是违反天主之名的神圣性。
- 耶稣在山中圣训中讲解了第二条诫命:「你们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我却对你们说:你们总不可发誓……。你们的话应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他多馀的,便是出於邪恶」(玛5:33-34,37)。耶稣的教导是: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因而在一切言谈中必须尊重天主的临在及他的真理。向天主求助时说话须谨慎,且对天主的临在必恭必敬。我们每一句话或肯定或藐视天主的临在。
- 随着圣保禄,教会的传统,认为为了重大而正当的理由发誓(例如在法庭前),并不与耶稣的教导相反。宣誓,即呼天主之名而为真理作证,但「除依照真理、明辨及正义外,不得宣誓」。
- 天主之名的神圣性,要求不得为微不足道的琐事宣誓,不可在可疑的情况下宣誓,就是可能被误解为认同那无理要求的权力。若宣誓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可以加以拒绝。若宣誓的目的违反人的尊严或损害教会的共融,必须加以拒绝。
三、基督徒的名字
- 圣洗圣事的施行乃「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玛28:19)。在此圣事中,以上主之名祝圣受洗的人,基督徒领受他在教会中的名字。这可能是一个圣人的名字,这圣人是一个基督的门徒,忠於主的典范,善度了在世的一生。这位主保圣人提供他一个爱德的表率,又保证为他转祷。「圣洗的名字」也能指基督的一个奥迹,或一个基督徒的德行。「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应留心,勿以与基督信仰无关的名字为洗名」。
- 基督徒以十字圣号,「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开始他的一天、他的祈祷和行动。这样,基督徒奉献他的一天,为光荣天主,并呼求救主的恩宠,使他能在圣神内行动,一如天父的子女。我们在诱惑和困难中,十字圣号坚强我们。
-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来召呼人。每一个人的名字是圣的。名字是一个人的画相。它要求受到尊敬,为表示对有此名字者的尊重。
- 领受的名字是一个具有永久性的名字。在天国里,每一个烙有天主圣名的人,他的奥秘和独一无二的特徵,将大放光明。「胜利的,……我要赐给他一块刻有新名号的白石,除了领受的人外,谁也不认得这名号」(默2:17)。「我看见羔羊站在熙雍山上,同他在一起的,还有十四万四千人,他们的额上都刻着羔羊的名号和他父的名号」(默14:1)。
撮要
- 「上主,我们的天主!的名在普世何其美妙!」(咏8:2)
- 第二诫规定我们要尊重上主的名。上主的名是圣的。
- 第二诫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咒骂天主在於居心不敬地运用天主、耶稣基督、童贞玛利亚和圣人的名字。
- 发虚誓是呼号天主为一个谎言作证。发虚誓是对常忠於自己许诺的上主,严重地失敬。
- 「若非本於真理、急需及尊敬,不要指着造物主,或受造物宣誓」。
- 领洗时,基督徒领受他在教会中的名字。父母、代父母和堂区主任该悉心为他选择基督徒的名字。以一位圣人作主保,表示以这位圣人为爱德的模范,并且肯定享有他的代祷。
- 基督徒以十字圣号开始他的祈祷和行动,「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阿们」。
-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来召呼人。
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出20:7; 申5:11)。
你们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我却对你们说:你们总不可发誓(玛5:33-34)。
一、上主的名是圣的
第三条
第三诫
- 十诫的第三诫提醒人记得安息的神圣性:「第七日应完全安息,因为是献於上主的圣日」(出31:15)。
- 在说到安息时,圣经作了创造的纪念:「因为上主在六天内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的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为圣日」(出20:11)。
- 圣经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获得解救的纪念日:「应记得:你在埃及地也曾做过奴隶,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为此,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申5:15)。
- 天主把安息日交给以色列遵守,作为永远盟约的记号。安息日是为上主所保留的神圣日子,用以赞美天主,他的创世工程,以及他拯救以色列的行为。
- 天主的作为是人之作为的榜样。如果天主在第七天「停工休息」(出31:17),人也应该「停止工作」,并让他人,尤其是穷人,「获得喘息」(出23:12)。安息日停止日常的工作,让人休息。这是对工作的奴役性和金钱崇拜抗议的日子。
- 福音报导了许多耶稣被控告触犯安息日法律的事件。但是耶稣从不违背安息日的神圣性。耶稣用他的权威给安息日作了正确的解释:「安息日是为人立的,并不是人为了安息日」(谷2:27)。基督以悲天悯人的心肠,确立了「安息日允许行善,而非作恶;允许救命,而非害命」(谷3:4)。安息日是慈悲的上主的日子和光荣天主的日子。「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2:28)。
二、主的日子
这是上主所安排的一天,我们应该为此鼓舞喜欢(咏118:24)。
复活的日子:新的创造
- 「一周的第一天」,耶稣自死者中复活了 (玛28:1; 谷16:2;路24:1; 若20:1)。就其为「第一天」来说,基督复活的日子使我们记起第一次创造。就其为「第八天」,亦即安息日的後一日来说,基督复活的日子意味着开始了新创造。对基督徒来说,这日子成了一切日子中的第一个日子,一切庆节中的第一个庆节,主的日子(he kuriak hemera, dies dominica),「主日」:
每一个日曜日,我们聚在一起,因为这是第一天〔紧接在犹太人的安息日之後,但也是第一天〕,在这一天,天主从黑暗中引出物质,创造天地,又在同一天,耶稣基督,我们的救主,自死者中复活。
主日是安息日的圆满
- 主日与安息日显然不同;在时间上,每周,主日在安息日之後一日;为基督徒,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礼规。在基督的逾越奥迹内,主日满全了犹太安息日的属灵真理,宣告人在天主内的永远安息。因为法律的敬礼乃准备基督的奥迹,这敬礼的实践正好预示了一些有关基督的特色:
那些依照旧的方式而生活的人,现在来到了新的希望之中,不再遵守安息日,而遵守主日,因为是在主日,我们的生命因着主和他的死亡而蒙受祝福。
- 主日的庆典遵守自然铭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规律,「为表示天主对全人类的普施恩德,向他献上外在、可见、公共和定期的敬礼」。主日的敬礼履行旧约的道德命令,因为这敬礼沿用旧约的节奏和精神,每周庆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
主日的感恩祭
- 庆祝主的日子和举行主的感恩祭是教会生活的中心。「根据宗徒的传统,庆祝逾越奥迹的主日,在整个教会内,应奉为当守的主要法定庆节」。
「同样该遵守的,有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基督圣体圣血节,天主之母节,圣母始胎无原罪节,圣母升天节,圣若瑟节,圣伯多禄及圣保禄宗徒节,诸圣节」。
- 基督徒这种集会的习惯可上溯到宗徒时代的开始。希伯来书提醒说:「我们决不离弃我们的集会,就像一些人所习惯行的;反而应彼此劝勉」(希10:25)。
传统牢记一个万古常新的劝告:「及早来到圣堂,接近上主,明认自己的罪过,在祈祷中痛心忏悔……。参与圣洁和神圣的礼仪,做完祈祷,不要在遣散之前离去……。这是我们经常说的:「赐给你们这一天是为了祈祷和休息。这是上主安排的一天。我们要在上主内踊跃喜乐」。
- 「堂区是个别教会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团体,由堂区主任在教区主教的权下,负责其牧灵事务,堂区主任是堂区的当然牧者」。堂区是所有信徒为举行主日感恩庆典可以集合的地方。堂区传授基督的子民以礼仪生活的一般表达,在这庆典中聚集他们;它教导基督救世的道理;它在慈善和友爱的事业中实践上主的慈爱:
你在家中祈祷,与在教会中祈祷,不能相比。在教会中祈祷,人数众多,在那里,祈祷的呼声,众口一心,直达天主。在教会中有的更多:如精神的结合、心灵的一致、爱德的联系、司祭的祈祷。
主日的本分
- 教会的规条更确切地规定上主的法律:「主日及当守的法定庆节,信徒有责任参与弥撒」。「无论在庆节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参与任何地方举行的天主教礼弥撒者,即满全参与弥撒的诫命」。
-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确认基督徒的一切宗教习惯。因此,信徒有责任参与法定日子的感恩祭,除非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例如疾病、照顾婴儿)或获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凡故意未尽这责任者,难免不犯重罪。
- 参与主日共同举行的感恩祭,是归属和忠於基督与他的教会的明证。信徒以此证实他们在信德和爱德内的共融。他们一起为天主的神圣性和他们对救援的希望作证。他们在圣神的引导之下,彼此鼓励。
- 「如因缺乏圣职人员,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参与感恩祭时,恳切希望信徒参加在本堂区圣堂或在其他圣所,依教区主教规定所举行的圣道礼仪;或个人或与家人一起以相当的时间做祈祷,或斟酌情形,几个家庭团聚做祈祷」。
恩宠的日子和停止工作
- 如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就在第七天休息,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创2:2),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调节。主日的建立是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享有足够的休息和馀暇,以培养其家庭、文化、社会及宗教的生活。
- 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信徒应停止有碍於敬礼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乐、从事慈善事业、让心神和肉体适当松弛的工作及业务。家庭的急需或社会的巨大利益,构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规定。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责任的信徒得注意,不要养成危害宗教信仰、家庭生活、和健康的习惯。
为了热爱真理,要寻求圣善的休闲;为了爱德的需要,要接受正当的工作。
- 但愿享受休闲的信徒,记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权利的弟兄,他们由於贫穷和不幸而无法得到休息。传统上,虔敬的基督徒习惯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给病人、弱小者、老人作谦卑的服务来圣化主日。基督徒另一个圣化主日的方式是,为他们的家人和近人,拨出额外的时间和关心,在平时,这些时间是难以找到的。主日是一个反省、默静、文化和深思的时机,这些都有益於内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长。
- 圣化主日和节日要求共同的努力。每个基督徒如无必要应避免强求他人作事,致使他人难以遵守主的日子。若某些习惯(运动、餐厅等)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共服务等)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每个人有责任为自己保留足够的休闲时间。但愿信徒以节制和爱德,在群体休闲活动中避免时有所闻的过度和暴力。尽管经济的压力强大,但愿公权力给国民确保一个专为休息和敬主的时间。雇主对他们的雇员来说也有类似的责任。
-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基督徒应使人承认教会的主日和庆节为法定的假日。他们应该给群众树立祈祷、互敬和喜乐的榜样,并维护他们的传统,对人类社会的精神生活是一项珍贵的贡献。如果因着国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在主日那一天必须工作,务使在这一天也要过得犹如我们获得释放的日子,这一天使我们参与这「盛会」,「已被登录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会」(希12:22-23)。
撮要
- 「当照上主,你的天主吩咐的,遵守安息日,奉为圣日」(申5:12)。「第七日应完全安息,因为是献於上主的圣日」(出31:15)。
- 安息日代表第一次创造的完成,现在则由主日所取代,因为纪念新的创造,以基督的复活作为开始。
- 教会在第八天庆祝基督复活的日子,这日子理当称为主的日子或主日。
- 「主日……应在整个教会内,首先奉为当守的法定庆节」「在主日及当守的法定节日里,信徒有责任参与弥撒」。
- 「主日及当守的法定庆节,信友……应停止有碍於敬礼天主、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乐,或心神和肉身休闲的工作及业务」。
- 主日的建立是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机会「享有足够的休息和馀暇,以度其家庭、文化、社会及宗教生活」。
- 每位基督徒如无必要应避免强求他人作阻碍人遵守主的日子的事。
应记住安息日,守为圣日。六天应该劳作,作你一切的事;但第七天是为恭敬上主你的天主当守的安息日;你不可作任何工作(出20:8-10)。
安息日是为人立的,并不是人为了安息日;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2:27-28)。
一、安息日
第二章
「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样」
- 有人问及有关第一条诫命,耶稣回答说:「第一条是:『以色列!你要听!上主我们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应当全心、全灵、全意、全力爱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条是:『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再没有别的比这更大的诫命了」(谷12:29-31)。
圣保禄叫我们记得:「谁爱别人,就满全了法律。其实,『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恋』,以及其他任何诫命,都包含在这句话里:就是『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爱不加害於人,所以爱就是法律的满全」(罗13:8-10)。
耶稣对他的门徒说:「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一样」(若13:34)。
第四条
第四诫
- 十诫第二块约版的开始是第四诫。这指出爱德的次序。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後,孝敬我们的父母,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传给我们对天主的认识。我们应该尊敬天主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他们权威的那些人。
- 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指出当尽的义务。它宣告下列各条有关尊重生命、婚姻、现世财物、言语的诫命。这诫命构成教会之社会教导的基础之一。
- 第四诫明确指出子女对父母的关系,因为这关系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团体成员间的亲属关系。它要求对先人和对祖宗表示孝敬、亲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学生对老师,雇员对雇主,属下对上司,国民对国家,对管理国家者或执政者的义务。
这条诫命也包括并暗示下列诸人的职责:父母、监护人、老师、上司、官员、执政者,以及所有对他人或一个团体行施权力的人。
- 遵守第四诫带有酬报:「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申5:16)。尊重这条诫命,除了赢得属灵的果实之外,也带来今世平安和顺遂的果实。相反,不遵守这条诫命,为团体和个人招致严重的灾祸。
一、天主计划中的家庭
家庭的本质
- 夫妇团体是基於配偶双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导向配偶之间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配偶的爱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起人际的关系和首要的责任。
- 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於所有公权力的承认;公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应将它作为正常的参考,应按照它确定不同等级的亲属关系。
-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并确定了基本的结构。家庭的成员是具有同样尊严的人。为了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公益,家庭赋有不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基督徒的家庭
- 「基督徒家庭实乃教会共融的一种明确启示和实现,因此,它应该被称为家庭教会」。家庭是一个信、望和爱的团体;家庭在教会内占着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约中所显示的。
- 基督徒家庭是人际的共融,是「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养是天父创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祷和牺牲。每天的祈祷和天主圣言的诵读使家庭中的爱德坚强。基督徒家庭有福传和传教的责任。
- 家庭内的关系,导致感受、情感和兴趣的相近,这主要来自人的互相尊重。家庭是一个特恩的团体,奉召实现「夫妻间的共同计划、共策共力,以及悉心合作来教育子女」。
二、家庭和社会
-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团,在那里,男人和女人被召在爱情和生命的恩赐中,彼此把自身献给对方。家庭中的权威、稳定和人伦的生活构成社会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爱的基础。家庭是一个团体,在那里,人自童年,就学习伦理的价值、开始恭敬天主,和妥善运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启蒙。
- 家庭的生活方式应该使其成员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残障的人和贫穷的人。有许多家庭,在某些时刻,无法提供这类援助。这时,就需要别的人、别的家庭,并在辅助性的原则下,由社会供给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纯正无瑕的虔诚,就是看顾患难中的孤儿和寡妇,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雅1:27)。
- 家庭应该由社会藉适当措施给予协助和维护。不论在那里,如有家庭无法达成其任务,别的社会团体有义务帮助和支持这家庭制度。依照辅助性的原则,庞大的社团应避免滥用权力或干预家庭的生活。
- 家庭对社会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为社会带来一个独特的责任,支持和稳固婚姻及家庭的责任。政府应以「承认及维护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质,和保卫公共道德及促进家庭福利」,为一个重大的责任。
- 政治团体有尊重、协助家庭的义务,尤其应给家庭确保下列各点: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并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关系和家庭制度的稳定;
——透过必要的方法和机构来宣认自己的信仰、传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
——私产、兴办事业、就业、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国的权利;
——按当地的制度,享有医疗、老年照顾、家庭补助金的权利;
——安全和健康,特别免受毒品、色情产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与其他家庭结社的自由,并在政府有代表 - 第四诫阐明社会中的其他关系。在我们的兄弟姊妹身上,我们见到我们父母的子女;在我们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见到我们祖先的後裔;在我们的国民同胞身上,见到我们国家的子民;在领洗者的身上,见到我们慈母教会的孩子;在每个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愿被称为「我们的天父」者的儿子和女儿。由此,我们与近人之间的关系被确认为属於个人的层次。近人并不是人类集团中的「个体」;他是「某某一个人」,他的来历为众所周知,是值得特别关注和尊重的。
- 人类的团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团体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实践,如忠於契约。正确的关系,不论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或是在政府与人民之间,都假定与生俱来的善意,符合人的尊严,关心正义及人类弟兄手足之情。
三、家庭成员的义务
子女的义务
- 天主的父性是人类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础。子女,不论其年纪大小,对其父母的孝心,由连结他们的自然感情所滋养。这是天主的诫命所要求的。
- 对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以爱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成长。「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7:29-30)。
- 儿女的孝道表现於真诚的受教和服从。「我儿,应坚守你父亲的命令,不要放弃你母亲的教训……。他们在你行路时引领你,在你躺卧时看护你;在你醒来时与你交谈」(箴6:20-22)。「智慧之子,听从父亲的教训;轻狂的人,不听任何人规劝」(箴13:1)。
- 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处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3:20)。子女对教育他们的导师和那些父母所委托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应听从。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确信,听从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该听从。
随着年龄的增加,子女应继续尊敬父母。子女应该迎合父母的希望,乐意徵求父母的意见,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训诫。对父母的服从止於子女的成年独立,但对父母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因为,对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对天主的敬畏,是圣神七恩之一。 - 第四诫提醒身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子女应尽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稣要人尽好这知恩的义务。
上主愿父亲受儿女的尊敬,且确定了母亲对子女的权利。孝敬父亲的人,必能补赎罪过;孝敬母亲的人,就如积蓄珍宝。孝敬父亲的人,必在子女身上获得喜乐,当他祈祷时,必蒙应允。孝敬父亲的,必享长寿;听从上主的,必使母亲得到安慰(德3:3-7)。
我儿,你父亲年老了,你当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忧伤。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对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强就藐视他;背弃父亲的,形同亵圣;激怒母亲的,已为上主所诅咒(德3:14-15,18)。 - 孝敬[父母]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对父母尊敬使整个家庭充满温馨的氛围。「孙儿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谦逊、温和、忍耐,在爱德中彼此担待」(弗4:2)。
- 为基督徒,对那些带给他们信德的恩典、圣洗的恩宠和在教会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们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员、祖父母、牧人、讲授教理者、其他的导师或朋友。「我记得你那毫无虚伪的信德,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罗依和你母亲欧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後1:5)。
父母的责任
- 夫妻爱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属灵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几乎可以说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转让的。
- 父母应该视他们的子女为天主的子女,并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父母要以身作则,就是以自己服从天父圣意的榜样,来教导子女实践天主的法律。
-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负责人。为表现出这个责任,他们首先为子女创立一个家,温柔、宽恕、尊敬、忠实和无私的服务便是家规。家是培育德行的适当场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学习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断、作自我的主人,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条件。父母应该教导子女使「身体和本能的层面隶属於内心和属灵的层面」。给自己的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是父母一个重大的职责。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够承认自己的过错,就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和纠正自己的子女。
「疼爱自己儿子的,应当时常鞭策他,训导自己儿子的,必会因他而得幸福」(德30:1-2)。「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弗6:4)。
- 家构成一个自然的场合,把连带责任和集体负责的精神传授给人。父母应教导子女提防威胁人类社会的妥协和颓废。
- 因着婚姻圣事的圣宠,父母接受了给子女传授福音的责任和特权。子女自幼年开始,父母就应该给他们传授信仰奥迹,对子女来说,父母是信仰奥迹的「启蒙导师」。他们应使子女自童年即参加教会的生活。一个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够培养每人的内在气质,在一生的岁月里,作为活泼信仰的正确前导和有力支持。
-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应从子女幼小的时候开始。当家庭成员,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见证,互相帮助在信德中成长时,这培育已经在进行了。家庭内的教理讲授先於、伴同并充实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负有使命教导子女学习祈祷,帮助他们发现作为天主儿女的召叫。堂区是举行感恩祭的团体,也是信徒家庭礼仪生活的中心;堂区是一个给孩童和父母讲解教理的好地方。
- 另一方面,子女对他们的父母在圣德上的增长,也有所贡献。 所有的人和每一个人,为了冒犯、争执、不义和疏忽的过错,应该慷慨大量地、不厌其烦地,彼此谅解、宽恕。彼此的感情建议如此、基督的爱德要求如此。
- 在子女的孩童阶段,父母的尊重和亲情,首先表现於照顾和关怀,就是致力於使他们的子女成长,给子女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渐长大时,父母那分始终如一的尊重和热忱,促使他们教导子女如何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 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己克尽基督徒教育职务的学校。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
- 子女成年後,便拥有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在对父母的信任关系中,肩负起这新的责任,乐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见及忠告。父母则应该避免,在选择职业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强迫自己的子女。然而,这种克制,并不妨碍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确的见解,尤其当子女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家的时候。
- 有些人,为了照顾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为了专心一致地从事某项职业,或为了别的高尚的动机而终身不婚不嫁。这些人能够对人类大家庭的福利,作出伟大的贡献。
四、家庭和天国
- 家庭的关系虽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属灵的成熟与自主,渐渐长大成人,同样,他来自天主的特别圣召,也更明确而有力地显示出来。对此召叫,父母应加以尊重,并应促使他们的子女作出回应。必须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随耶稣:「谁爱父亲或母亲超过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子或女儿超过我,不配是我的」(玛10:37)。
- 成为耶稣的门徒,就是应邀成为天主家庭的一员,依照他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谁,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亲」(玛12:49)。
如果主耶稣从他们的子女中召选一人跟随他,为了天国而守贞,过献身或铎职的生活,对此,父母要怀着喜乐和感激之心情,予以接受和尊重。
五、公民社会中的公权力
- 第四诫命令我们也要尊敬所有为了我们的好处,自天主领受对社会有权力的人。第四诫说明行使权力者,以及那由公权力受益者的责任。
公权力的义务
- 凡执行权力的人,应视之为一种服务。「谁愿意在你们中成为大的,就当作你们的仆役」(玛20:26)。在伦理上,行使权力的标准应是来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对象。没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订违反人的尊严和自然律的事宜。
- 权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个正确的价值等级,使众人更容易地运用自由和负起责任。当权者应明智地实行「分配的正义」,要依据每个人的需要和贡献,同时顾及彼此间的融洽和安宁。他们应该小心提防,勿使他们采用的规则和措施,导致个人的利益违反团体的利益。
-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道地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可以,而且应该给与人民。如果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该项权利。行使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和全人类的公益。
公民的义务
- 服从权威的人,应视他们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财物的管家:「你们要为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以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诚合作包括合理指责的权利,有时甚至是一项责任,以指陈他们认为有损人的尊严和团体福利的措施。
- 公民的义务是与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给社会的福利作出贡献。爱国及服务国家是基於感恩责任,并由爱德而来。顺从合法当局和为公益服务,要求公民在政治团体生活里克尽己职。
- 对权威的服从和对公益的共同负责,在道德上要求国民尽纳税的义务、行使选举的权利以及保卫国家:
凡人应得的,你们要付清;该给谁完粮,就完粮;该给谁纳税,就纳税;该敬畏的,就敬畏;该尊敬的,就尊敬(罗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们自己的国家内,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国人。他们履行公民所有的义务,又如外国人承担所有的任务……。他们遵守所定的法律,而他们的生活方式却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给他们指定的岗位是那麽高贵,不许他们擅离职守。
宗徒劝勉我们要为君王和所有掌权的人祈祷和感恩,「为叫我们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庄,度宁静平安的生活」(弟前2:2)。 - 资源富足的国家应尽其所能,接纳在本国无法找到安全与生活必需品的外国人。公权力应尊重自然权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纳他们者的保护之下。
政府当局为了公义,得依据其权限,使移民权利的执行,隶属於不同的法定条件之下,尤其移民应尊重对接纳国应尽的义务。移民应怀着感激之情,尊重接纳国的物质和精神的遗产、遵守当地的法律,以及分担应尽的责任。
-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权、欺压国民,国民不应拒绝实践为促进公益的客观要求。然而,国民有权维护自身及其他国民的权利,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危害。不过应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则所画定的界限。
- 抗拒政权的欺压不能合法地诉诸武力,除非下列五个条件同时具备:
一、基本权利的侵犯是确实的、严重的、长期的;
二、已经用尽了其他所有的方法;
三、不引起更恶劣的纷乱;
四、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
五、依情理说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决之道。政治团体与教会
- 每一个制度由其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得到启发 (即使是隐约的),而由此引申出判断的参考、价值的等级及行为的标准。大多数的社会团体,都以人贵於事作它们制度的参考。只有天主启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认天主、造物主和救世主,是人的原始和终向。教会邀请执政者依照有关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启发,来衡量他们的判断与决定:
若社会无视这启发,或自鸣独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绝接受,势必将自作聪明,或借用一个意识型态,作为他们的依据和目标;而且,因为不许人们维护一个辨别善恶的客观标准,就把极权强加於人和其终向。这种现象或明目张胆地,或遮遮掩掩地,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 教会,鉴於她的任务和她的管辖范围,与政治团体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教会同时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记号和保障。「教会尊重并鼓励国民的政治自由和责任」。
- 「在人的基本权利及人灵得救要求时」,教会基於其使命,有权「在政治的事件上,亦发表其道德判断。教会依照不同的时代及环境,只运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的方法」。
撮要
- 「孝敬你的父母」(申5:16; 谷7:10)。
- 按照第四诫,天主愿意我们在他以後,孝敬我们的父母,并尊敬那些他为了我们的好处而赋予权威的人。
- 夫妇的团体,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订的盟约及合意而建立的。婚姻和家庭是为导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
- 「个人、社会与教会的幸福,都与健全的夫妇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 子女应对他们的父母表示尊敬、感谢、合理的服从和帮助。孝顺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
-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祈祷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负责人。他们有责任,在一切可能的范围内,供应子女精神和物质的需要。
- 父母应尊重和鼓励子女们的召叫,他们应提醒自己并教导子女,基督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随耶稣。
- 公权力应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行使自由的条件。
- 公民的义务是同政府合作,在真理、正义、连带责任和自由的气氛下,致力於社会的建设。
- 如果执政当局的命令违背道德的要求,公民凭良心有责任不去顺从。「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5:29)。
- 每一个社会皆以某种对人及人之终向的看法,作为自己判断及行为的依归。对人和神的看法,离开了福音的照明,社会就很容易沦为极权的统治。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
他属他们管辖(路2:51)。
主耶稣亲自提醒人记得这一条「天主诫命」的约束力(谷7:8-13)。圣保禄宗徒则教导:「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是附有恩许的第一条诫命:『为使你得到幸福,并在地上延年益寿』」(弗6:1-3)。
第五条
第五诫
-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一、尊重人的生命
救恩历史的见证
- 在亚伯尔被他的哥哥加音杀害的叙述里,圣经揭示了,自人类有史之初,由於原罪的遗毒,忿怒和嫉妒就盘据在人的心中。人成了他同类的仇敌。天主谴责这杀害兄弟的恶行说:「你作了甚麽?听!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你现在是地上所咒骂的人,地张口由你手中接收了你弟弟的血」(创4:10-11)。
- 天主与人类的盟约是由天主赐给人的生命召叫,和人凶杀施暴的呼声交织而成的:
我要追讨害你们生命的血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为人所流,因为人是照天主的肖象造的(创9:5-6)。旧约常把血视为生命的一个神圣记号。这教导是任何时代所需要的。
- 圣经确定第五诫的禁令:「不可杀害无辜和正义的人」(出23:7)。故意杀害无辜者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违反金科玉律以及违反天主的神圣性。此禁令有普遍的约束效力:不论何时何地,无人例外。
- 在山中圣训里,基督提醒「不可杀人」(玛5:21)的禁令,接着又禁止发怒,仇恨和报复。犹有甚者,基督要求他的门徒转给另一面颊、爱自己的仇人。他自己也不作自卫,并命令伯多禄把剑收回鞘内。
合法的自卫
- 个人和社会的合法自卫,并不是对禁止杀害无辜、故意杀人的一个例外。「自卫的行动能够引起双重的效果:一个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个是攻击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无意的」。
-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
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於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的。……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 合法的自卫,为那些负责保护他人生命、家庭或国家公益的人,不单是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
- 维护社会的公益要求使暴徒不再危害社会。对此,教会传统的教导承认,合法政府有法理和义务的根据,依照罪行的严重性,得采用适当的刑罚,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不排除死刑的运用。基於类似的理由,掌权者为自己负责保卫的社会,有以武力击退进攻者的权利。
刑罚的效果,首先,在补偿由罪行所引起的纷乱。当这刑罚为罪犯自愿接受时,就有赎罪的价值。其次,这刑罚具有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效果。最後,这刑罚具有治疗的价值,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助於罪犯的改过迁善。
- 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够对抗侵犯者而卫护人们的生命、保障公共的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掌权者就应采用这些方法,因为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体条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严。
谋杀
- 第五诫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杀人,视之为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以及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触怒天谴的罪行。
杀害婴儿、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别严重的罪行,由於这些罪行破坏人性亲情自然的联系。为了优生和公共卫生,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谋杀成为正当的。
- 第五诫禁止,对意图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无重大理由下,让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险中,以及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
人类社会坐视造成大量死亡的饥荒,而不设法加以补救,是可耻的不义和严重的过错。高利贷者和唯利是图者的不正当交易,在人类大家庭中给兄弟手足造成馑和死亡,罪同间接谋杀。这类人确实难辞其咎。
意外杀人,在伦理上,不能归咎於当事人。但若无相当的理由,当事人虽无杀人的意图,但由於采取了足以致人於死的行动,他不能没有严重的过错。
堕胎
-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人自开始存在的一刻,作为一个人的所有的权利就应该受到承认,无辜者对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还没有在母腹内形成你以前,我已认识了你;在你还没有出离母胎以前,我已祝圣了你(耶1:5)。
我何时在暗中构形,我何时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全知情 (咏139:15)。 - 自第一世纪,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认定其为道德的邪恶。这教导没有改变过,也是不可改变的。直接堕胎,就是不论以此行动为目的或方法,严重地违反道德律:
不可以堕胎杀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婴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将保存生命的卓绝任务,委托於人,并令人以相称人性尊严的方式,完成这任务。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 - 正式参与堕胎的行动,构成严重的罪过。教会对於这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犯罪成立後」, 按法典所规定的条件,「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教会并非有意减缩慈悲的空间,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无辜被杀害者、他的父母和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可弥补的伤害。
- 所有无辜者对个人生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公民社会及其立法的构成因素:
「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应该受到公民社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人权不取决於个人,不取决於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施予;人权乃属於人的本性,寓於个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在这些基本权利中,应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个人对生命的权利和对身体完整的权利」。
「当一条成文的法律,从立法所应给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种人时,这时,国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众人的平等。当国家不为全体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权利出力服务时,则法治国家在基础上便受到威胁……。因此,既然要确保婴儿自受孕之始应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所有故意侵犯其权利者,法律应制定相当的刑罚」。 -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视为人,那麽就应尽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护。胚胎也该受到照顾和治疗,如其他的人一样。
产前诊断在伦理上是许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和完整,并为了维护或治疗个体的目的……。如果预料诊断的结果会引起堕胎的可能,这与道德律有严重的触。一个诊断不应等於一次死亡的裁决」。
- 「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给胚胎引起过度的危险,加於胚胎的治疗措施应视为许可的,这是为了使胚胎获得痊愈,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为了胚胎个体的继续生存」。
「培养人的胚胎,作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有些干预染色体或遗传基因的尝试不是为了治疗,而是企图依照性别或其他预设的品质,作人种选择的生产。这类操纵乃违反人位格的尊严、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身分」。
安乐死
- 生命萎缩或衰退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尊重。有病的或残障的人应该得到支持,尽可能度正常的生活。
- 直接的安乐死,不论有何动机或用任何方法,是结束残障者、患病者或濒死者的生命。安乐死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若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个行动或不行动,无论因其本身或其意图,均构成一桩谋杀,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对生活的天主、他的造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错误判断,并不改变这谋杀行为的本质。安乐死常应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 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常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是拒绝「过度坚持治疗」。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胜任和有此能力的话,这决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则应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过,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
- 即使认为死亡已迫在眉睫,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宁照顾构成一个实践无私爱德的特优方式。就此,安宁照顾应该受到鼓励。
自杀
- 每一个人在赐给他生命的天主台前,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天主才是生命的最高主宰。我们应该怀着感恩之情接受生命,并为了他的尊荣和我们灵魂的得救而保持生命。天主把生命委托给我们,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
- 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
- 如果自杀者怀有作为榜样的意思,尤其为年轻人,则自杀更增添了坏榜样的严重性。故意帮助自杀,是违反道德律。
严重的心理错乱、忧虑,或者对考验、痛苦、折磨的巨大恐惧,均能减轻自杀者的责任。
- 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运用唯有他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教会为自杀者祈祷。
二、尊重人的尊严
尊重他人的灵魂:不立坏榜样
- 坏榜样是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树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的引诱者。他伤害美德和正直,并能导致他的弟兄属灵的死亡。如果以行动或失职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过,则构成严重的罪过。
- 因着树立坏榜样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坏榜样者的软弱,坏榜样具有特殊的严重性。这促使我们的主发出了这个诅咒:「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18:6)。由於自然身分或职务,负责训导和教育他人的人,所立的坏榜样是严重的,耶稣曾以此责备经师和法利塞人:把他们比做伪装羔羊的豺狼。
- 坏榜样能来自法律或体制,也能来自时尚或舆论。
据此,以下的人负有坏榜样的罪责:制定一些法律或社会制度,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或造成「一些社会环境,不论有意无意,使一个符合诫命的基督徒的操守变得十分困难,甚至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也包括那些制定欺骗条例的企业首脑、那些招致学子「愤慨」的老师,或那些操纵公众舆论,使其脱离道德价值的人士。
- 凡使用本身的权柄怂恿别人作恶,就是立坏榜样的罪人,并应对他直接或间接促成的恶负责。「引人跌倒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引人跌倒的人是有祸的」(路17:1)。
重视健康
- 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天主委托给人的珍贵宝物。我们应该合理地小心照料,同时顾及他人的需要和公益。
公民的健康维护要求社会的协助,以获得公民得以成长和成熟的生存条件:衣食,住所,保健,基本教育,就业,社会保险。
- 道德固然要求尊重身体的生命,但并没有把身体捧成是一个绝对的价值。道德反对新偶像崇拜:想要促进身体的崇拜,为它奉献一切,把身体的健美和体育的成就当偶像来崇拜。这样的观念,因着在强者与弱者之间作淘汰性选择的运作,能够导致人际关系的反常。
- 节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样过度的行为,如过度饮食,滥用烟、酒和药物等。凡在酒醉的状态下或由於过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险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罪过。
- 使用毒品使人的健康和生命蒙受十分严重的损害,除非在严格治疗的指定下,是一个严重的过错。私造和贩卖毒品是可耻的行为,因为促使人作出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构成一种直接的帮凶。
对人的尊重和科学研究
- 在个人身上或在人群身上进行的科学实验,不论是医学的或者是心理学的,能促进疾病的治疗和公共卫生的进步。
- 基础的和应用的科学研究,构成一个意义深长的标记,显示人主宰万物。科学和技术,若用於为人服务,并促进众人的整体发展,是珍贵的资源;但科技本身,不能指出人的存在和人类进步的意义。科学和技术是为了人,由人而开始,靠人而发展;因此,科学和技术在人性和人的道德价值内,得到它们的目的并意识到自身的限度。
- 在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上,宣称道德中立,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从另一方面说,科学研究取向的标准不能只取决於科技的效率,也不能为了给某些人带来好处,而牺牲另一些人,更不能取决於流行的意识型态。科学和技术,由其自身的内在意义,要求无条件地尊重道德的基本原则;科学和技术应该依照天主的计划和旨意,为人、为其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及为其真正和整体的利益服务。
- 以人作为对象的研究和实验,不能使在本质上违反人之尊严和道德律的行为成为合法。接受研究和实验者即使同意也不能使这样的行为成为正当的。对人的实验,若使接受实验者的生命或身体及心理的完整性,承受不相称的或可避免的危险,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再者,对人的实验,若没有接受实验者本人,或他的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的话,有违人性的尊严。
- 器官的移植,若没有取得捐赠者或合法代理人的明确同意,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如果器官捐赠者,在身体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险和伤害,与受赠者所企求的利益成正比例,则器官的移植不只合乎道德的法律,而且能是一个功绩。若为了延缓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发另一个人的伤残,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尊重身体的完整
- 诱拐绑架和掳人作人质是一种制造恐怖的手段,并因其威胁给受害者带来无法忍受的折磨。在道德上,是不合法的。恐吓威胁、不分青红皂白地制造伤亡的恐怖主义,是严重地违反正义和爱德。采取对身体和对精神施暴,为迫使招供、为惩罚罪犯、为使异己分子惧怕、为发仇恨等所施的酷刑,都是蔑视人性和人性尊严。除了属於严格治疗范团的医疗指示以外,对无辜者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损毁肢体,或绝育手术,都违反道德律。
- 在过去,有些残酷的做法,曾是合法政权,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一般应用的方法,而当时教会的牧者,多不提出抗议;事实上,牧者自身在自己的法庭里,也采用了罗马法的逼供刑法。在这些遗憾的事件以外,教会始终教导宽大和仁慈的责任;教会禁止圣职人员流人的血。在近代,这些残酷的做法,为维持公共秩序,既无必要,也不符合人的合法权利,已是明显的事实。相反,这些做法反而导致最坏的堕落,应该设法予以废除。应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刽子手祈祷。
尊重亡者
- 对临终者应给予关怀与照顾,为协助他们在尊严和平安中,度过他们人生最後的时刻。他们应当得到亲人祈祷的帮助。他们的亲人应留意,使病人在适当的时刻领受圣事,为准备他们去会见生活的天主。
- 对亡者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埋葬死者是对天主的子女——天主圣神宫殿的尊敬。
- 为了法律的调查,或为了科学的研究,体的解剖,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死後器官的免费捐赠是合法的,且能是一个功绩。
教会准许火葬,只要火葬并非对身体复活的信仰表示争议。
三、维护和平
和平
- 我们的主在提出「不可杀人」的诫命(玛5:21)时,要求内心的和平,并谴责导致杀人的愤怒和仇恨为不道德。
愤怒是复仇的愿望。「愿对应受惩罚者施以报复」是不许可的;但是,「为了纠正恶习,并为了维护正义」,要求补偿是值得赞扬的。如果愤怒的程度,致使他坚决愿意杀害近人或严重地伤害对方,则是严重地违反爱德;也是大罪。主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玛5:22)。
- 故意的仇恨相反爱德。故意希望对方遭遇不幸的仇恨是罪过。而故意希望对方遭到重大不幸时,罪过更为严重。「我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玛5:44-45)。
- 尊重人性生命及其成长有赖和平。和平不是单指没有战争,也不只限於保证敌对双方武力上的均衡。如无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流、对民族和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弟兄情谊的经常实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间实现。和平是「秩序的和谐」。和平是正义的工程,爱德的成果。
- 世间的和平是「和平之王」(依9:5),默西亚、基督的和平的肖象和果实。基督以其在十字架上倾流的血,「在自己的身上诛灭了仇恨」(弗2:16),基督使人与天主和好,使他的教会成了人类的合一及与天主结合的圣事。「他是我们的和平」(弗2:14)。他宣称「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玛5:9)。
- 那些为了维护人的权利,放弃血腥和暴力,而甘愿采取弱者的自卫方法的人士,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士和社团的权益和义务,他们就是福音爱德的见证。他们合法地证明,诉诸暴力对身体和心智的危机所产生的毁灭与死亡,是多麽严重。
避免战争
- 第五诫禁止故意毁灭人性生命。因为任何战争都招致一些灾祸与不义,教会恳切地催促每一个人祈祷和采取行动,好使天主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
- 每一位国民和执政者均应为避免战争而努力。
然而,几时「出现战争危机,而又没有拥有管辖权及足够能力的国际组织,在一切和平方法用尽之後,不应否认政府有合法的自卫权利」。
- 应以严谨态度,考虑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的严格条件。此种决定的严重性,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即须同时兼有下列条件:
——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定的;
——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
——有成功的可靠条件;
——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有更大的恶及混乱。现代武器的毁灭威力,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要求极度的明智。这些是在所谓「正义战争」的道理中例举的传统要素。
负责公益者,应该审慎评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条件。
- 政府在此情况下,有权利和义务加予国民为国防必要的职责。
献身於军旅生活为祖国服务者,是人民安全和自由的公仆。如果他们能忠於职守, 他们真的有助於国家的公益与和平的维系。
- 基於良心的动机而拒绝使用武器的人,仍有义务以其他方式服务人群。公权力应予以公平的安排。
- 教会和人的理性肯定,在武装冲突中道德律的效力不变。「不是因为战争不幸地爆发, 作战的双方就因此可以为所欲为」。
- 应以人道来尊重和对待非战斗人员,伤兵和战俘。
任何故意地违背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以及指挥此行动的命令,均是罪行。盲目的服从不足使那些顺从者得以免罪。因此对歼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一个少数种族的行为,应加以谴责,视为大罪。人们有道德义务反抗种族灭绝的命令。
- 「任何战争行为, 毫不辨别地消灭整个都市或广阔地区及其居民,是反对天主及人类的罪行,应坚决而不犹豫地加以谴责」。现代战争的危机是对持有科学武器,尤其是原子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者,提供触犯这类罪行的机会。
- 囤积武器,在许多人看来,是使可能的敌人,放弃战争的似是而非的办法。他们认为这可能是保证国际间和平最有效的方法。这吓阻方法,在道德上十分值得商榷。武器竞赛不能保证和平。它不但无法消除战争原因,反而增加战争危险。为追求不断有新的武器,而花费庞大的资源,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了各民族的发展。军备竞赛增多冲突的理由,也增加扩展冲突的危险。
- 武器生产及交易,触及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公益。因此,公权力有权利与义务予以管制。为了短期私人的或集体的利益,不能使煽动国际间的暴力与冲突,而又危害国际公法秩序的企业合法化。
- 不义、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蔓延,便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为铲除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
如果以人类都是罪人而言,常有战争的危险在威胁着,直到基督再来,常是一样。但以人类在爱中合一而言,则将战胜罪恶,并战胜暴力,直到实现这句预言:「人们将把自己的刀剑铸成锄头,将自己的枪矛制成镰刀;民族与民族不再持刀相向,人们也不再学习战斗」(依2:4)。
撮要
- 「一切活动的生魂,一切血肉之人的灵魂都握在他的手中」(约12:10)。
- 所有人的生命,自受孕的一刻,直到死亡,是神圣的,因为天主是为了人自己而爱人,使他成为生活的和神圣的天主的肖象。
- 杀人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和造物主的神圣。
- 杀人的禁令并不废止另一权利,就是使不义的攻击者无法再害人。合法的自卫是负责他人生命及公益的人的重大责任。
- 婴儿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权利。直接堕胎,就是故意堕胎,不论是作为目的或方法,都是「罪恶的勾当」,严重地违反道德律。教会按教会法以绝罚处分这违反生命的罪行。
- 既然胚胎自受孕之初就该像人一样看待,那麽也该像任何人一样受到完整的保护、照顾和治疗。
- 刻意的安乐死,不论是属何种形式或何种动机,都构成凶杀,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并对生活的天主、造物主不敬。
- 自杀是严重地违反义德、望德和爱德。这是第五诫所禁止的。
- 坏榜样以行动或缺失,故意引人犯罪,是严重的罪过。
- 所有的战争引来灾祸和不义,我们应该用一切合理的方法,避免战争。教会祈祷:「主啊,从饥饿、瘟疫和战争中拯救我们」。
- 在武装冲突中,教会以及人的理智都声明,道德律仍恒常有效。故意违反人权及其普遍原则的行动,均是罪行。
- 「军备竞赛是人类极大的创伤,无情地伤害穷人」。
- 「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玛5:9)。
不可杀人(出20:13; 申5:17)。
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我却对你们说:凡向自己弟兄发怒的,就要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谁若说「疯子」,就要受火狱的罚(玛5:21-22)。
第六条
第六诫
- 「天主是爱,在他内有一种相爱共融的奥迹。他依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类男女……在其内铭刻了爱与共融的召叫,也赋予他们相称的能力和责任」。
「天主照自己的肖象造了人……造了男人、女人」(创1:27);「你们要生育繁殖」(创1:28);「天主造人的时候,是按自己肖象造的,造了男人、女人,造他们的那一天,祝福了他们,称他们为人」(创5:1-2)。
- 在肉身与灵魂合一之下,人在各方面都受到性的影响。性特别牵涉到感情、相爱和生育的能力,也更广泛地关系到与别人建立共融的连系的能力。
- 每一个人,不论男女,应承认并接受自己的性别。生理、心理和灵性的差异与互补性,都是导向婚姻的福祉和家庭生活的发展。夫妇的和谐与社会的和谐,部分有赖於怎样活出两性之间的互补、互赖与互相支持。
-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时,天主给予男女平等的位格尊严」「人有位格,同样,男人和女人都有位格,因为二者都是依照有位格的天主的肖象和模样造成的」。
- 两性的每一方面,尊严相等,虽则方式不同,都是天主大能及温柔的肖象。男女在婚姻中的结合,就是在肉体方面,效法造物主的慷慨与多产:「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24)。人类的世世代代均由此结合而来。
- 耶稣来,是为恢复受造界原有的纯洁。在山中圣训里,他严格地解释天主的计划:「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
教会的圣传领会到,第六诫涵盖有关人类「性」的全部内容。
二、贞洁的圣召
- 贞洁是性在人身上成功的整合,由此人在肉体与灵性方面得到内在的合一。性表示人是属於肉体的与生物的世界,但当男女完全地和终身地彼此交付,使性整合於人与人的关系时,性便属於个人的和真正地合乎人性。
所以,贞洁的德行包括着人的完整和自我交付的全部。
人的完整
- 贞洁的人保存那在他内的生命与爱之力量的完整。这种完整确保人位格的一体性,反对任何伤害它的行为,因此不容双重的生活及语言。
- 贞洁需要学习自制,就是人性自由的训练。二者的取舍是明显的:人控制其情欲,则得平安;如果受制於它,则不愉快。「人性尊严要求人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行事,意即出於个人的心悦诚服而行事,而非出於内在的盲目冲动,或出於外在的胁迫而行事。人将自己由私欲的奴役中解放出来,并以自由选择为善的方式,追求其宗旨,同时又辛勤而又有效地运用合宜的方法,这样的人才算达到其尊严」。
- 谁愿意忠於洗礼誓愿,并愿抵抗诱惑,应注意下列方法:认识自己、实行合乎所处情况的灵修功夫、遵守天主的诫命、修练德行,并忠於祈祷。「实际上贞洁使我们重新整合;它把我们领回到我们因分散而失落的一体性」。
- 贞洁的德行由枢德中的节制之德所推动,其目的在於以理性渗透人的情感和感官的贪求。
- 自制是一项长期努力的工作。不可认为一次获得即永远获得。它假定生命中每一阶段都得重新努力。在某一时期可能需要更大的努力,比如,在人格形成期、在童年及青春期。
- 贞洁有成长的规律,在不同阶段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完美甚至罪过的情况。「有操守及贞洁的人,经由许多自由的决定,日复一日地建立自己,因此他根据成长的阶段,认识、喜爱并完成伦理的美德」。
- 贞洁特别显出个人的功夫,也包括文化方面的努力,因为「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互相依属的」。贞洁假定尊重人的权利,尤其是接受资讯和教育的权利。此资讯与教育该尊重人类生命中道德与精神的幅度。
- 贞洁是一种道德方面的美德。 贞洁也是天主的礼物、恩宠、属灵工作的结果。圣神赐给领洗而重生的人,效法基督的纯洁。
完整的自我交付
- 爱德是一切美德的典型。在爱德的影响下,贞洁就像学习自我交付的学校。自制导向自我交付。贞洁使实践它的人,在近人面前,变成天主信实和仁爱的见证。
- 贞洁之德在友情中开展。贞洁指给门徒,如何追随并效法基督,他选择了我们作他的朋友,他把自己完全交付给我们,并使我们分享他的天主性。贞洁是不朽的许诺。
贞洁明显地表达於对近人的友爱中。无论是同性或异性中间所发展的友情,对大家都是一大好处。友情导向灵性的共融。
不同形式的贞洁
- 所有受洗的人都被召守贞洁。基督徒「穿上了基督」(迦3:27)、各种贞洁的模范。基督的所有信徒,都被召叫,按照他们个别的生活方式,度贞洁的生活。在洗礼时,基督徒就已承诺要以贞洁引导自己的感情。
- 「每人按照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有不同的修练贞洁的方式:有些人守童贞或过独身奉献的生活,以卓越的方式更易专心事主;另一些人,不论已婚或未婚,均按道德律为一切人所定的方式」。已婚者须守夫妻间的贞洁,其馀的人须以节制实行贞洁:
贞洁之德有三种形式:就是夫妇、寡居者及童贞者三种。我们不应赞美其一,而排斥其它。这就是教会的纪律丰富之处。
- 已订婚者被召以节制持守贞洁。他们受此考验,将发现彼此的敬重,并将学习在忠信与希望中,从天主那里彼此接纳。他们将把夫妻之爱特有的温存,保留到婚姻时。他们要彼此帮助在贞洁中成长。
违反贞洁的罪
- 邪淫是错乱的欲念,或性快感不羁的取乐。每当人排除生育和结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错乱的。
- 所谓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从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脉相传、恒久不变的传统中,无论是教会训导当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识,都毫不犹豫地肯定,手淫是一个本质上严重的错乱行为」。「无论其动机为何,在正规的夫妻关系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违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关系以外寻求性的享受,而「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是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
为对当事人应负的道德责任作出一个公允的判断,也为指点牧民的行动,应考虑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恶习的影响、焦虑以及其他心理和社会的因素,把道德责任减少甚至极为轻微。
-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结婚)的男女之性交行为。它严重地违反人的尊严,并违反人的性,因为性自然地导向夫妻的幸福及儿女的生育与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败坏,便是严重的坏榜样。
- 色情产品是把伴侣表达亲密之性行为,无论是真实的或伪装的,故意展示在第三者眼前。色情产品违反贞洁,因为它使夫妇行为变质,这原是夫妻彼此亲密的交付。色情产品严重地伤害参与的人(表演者、商人及社会大众)之尊严,因为每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变成低级快乐及不法营利的对象。色情产品使大家沉浸在幻觉的世界中,是严重的罪过。政府应阻止色情资料的生产与扩散。
- 卖淫伤害当事者的尊严,使其沦为肉欲快乐的工具。嫖客严重地犯罪相反自己:违反在洗礼时曾经承诺的贞洁,玷污自己的身体,圣神的宫殿。卖淫构成社会的大患。受害者通常涉及妇女,但也有男人、儿童及少年(在最後二者情况中,又增加了坏榜样的罪)。卖淫固然常是严重的罪过,但是穷困、压榨及社会的压力,可能减轻罪责。
- 强奸是指以暴力强行与一个人有性关系。它破坏正义与爱德。强奸深深伤害每一个人对尊重、自由、身体及道德完整的权利,造成严重伤害,能终生烙在受害者身上。强奸常是一项本质上邪恶的行为。如果是由父母所犯(乱伦),或是由师长对托付给他们教养的孩子所犯,则强奸更为严重。
贞洁与同性恋
- 同性恋是指在男人间,或女人间,对同一性别的人,体验着一种独占的或占优势的性吸引力。历经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根据圣经,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圣传常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
- 有为数不少的男女,呈现着天生的同性恋倾向。同性恋并非他们刻意的选择;正是这事实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了一种考验。对他们应该以尊重、同情和体贴相待。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这些人被召在他们身上实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们是基督徒,应把他们由於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 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三、夫妻之爱
- 性是导向男人和女人的夫妻之爱的。在婚姻中夫妇身体的亲密,变成心灵共融的记号和保证。为领过洗的人,婚姻的关系因圣事而圣化。
- 「男人和女人藉着夫妇本有而又独特的行为,彼此互相给予的性,不纯粹是生理的事,而是关系到人最内在之处。真正合乎人性的性行为,必须包含着男人和女人彼此相许、至死不变的全部的爱」。
多俾亚从床上坐起来,对撒辣说:「妹妹,起来!我俩一同祈祷,祈求我们的上主,在我们身上施行仁慈和保佑」。她便起来,於是一起祈祷,祈求上主保佑他们。他们开始祈祷说:「我们祖宗的天主,是应受赞美的!…是造了亚当,是造了厄娃作他的妻子,作他的辅助和依靠,好从他们二人传生人类。曾说过:「男人独处不好,要给他造一个相称的助手」。上主,现在我娶这个妹妹,并不是由於情欲,而是出於真心真意。求怜悯我和她,赐我们白头偕老!」。他们和声答说:「阿们!阿们!」随後便睡了一夜(多8:4-9)。
- 「夫妻亲密而圣洁的结合是正当且高贵的行为。以合乎人性方式将之活出来,可表达并有助於夫妻的互相交付,使二人以愉快感激的心情彼此充实」。性是喜悦和快乐的泉源:
造物主自己……建立,使在彼此[生育的]功能中,夫妻体验到一种身体及心灵的快乐与满足。所以夫妻在追求此快乐与享受时,并没有犯任何罪过。他们接受造物主愿意他们作的事。不过,夫妻应该知道适可而止。
- 藉着夫妻的结合,婚姻的双重目的得以实现:夫妻的幸福及生命的传递。婚姻的这双重意义及价值,不能分开,同时既不歪曲夫妻的灵性生活,也不危及婚姻的幸福,及家庭的未来。
男女夫妻之爱,因此置於忠贞与生育的双重要求之下。
夫妻的忠贞
- 夫妇双方形成「生活及恩爱的密切结合,此结合由造物主所建立,并由他赋予固有的法则。这结合藉婚姻盟约,就是由当事人无可撤回的合意所成立」。二人决定性地、全部地彼此互相交托。他们不再是两个人,而是形成一个身体。由夫妻自由缔结的盟约,要求他们维持婚姻的专一性及不可拆散性。「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谷10:9)。
- 忠贞表示言出必行。天主是信实的。婚姻圣事使男女二人进入基督对教会的信实。藉着夫妻的贞洁,他们为此奥迹向世界作证。
金口圣若望提醒年轻新婚丈夫,要对他们的妻子这样说:「我以手臂拥抱你,我爱你,我更喜爱你胜过我自己的生命。因为现在的生命不算甚麽,我最切望的梦想是与你共度这生命,使能保证将来在那为我们保留的生命中永不会彼此分离……我把你的爱放在一切之上,我没有比这更痛苦的事,那就是我的想法不是你的想法」。
婚姻与生育
- 生育是一个恩赐,是婚姻的一个目的,因为夫妻的爱自然地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妇之爱的外在附加品,而是从夫妇彼此交付的核心而来的结晶与实现。因此,教会「站在生命的一边」。教会教导「任何婚姻行为都应该对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教会训导当局多次讲的这端道理,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坏的关系,不可拆散的关系把夫妻行为的两种意义连在一起:结合和生育」。
- 夫妻奉召传衍生命,他们分享天主的创造能力及父性。「夫妻应将传生和教育子女,视为他们固有的使命。他们应当知道,在履行这使命时,他们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释者。因此,他们应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责任感,满全其任务」。
- 此责任的一个特点关乎调节生育。为了正当的理由,夫妻可以计划子女出生的相隔时间。他们应查证自己的意愿,不是出於自私,而是出於慷慨,此慷慨符合负责的生育计划。再者,他们应按照道德的客观标准,来规范他们的行为:
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的传生人类的问题,其实际行动的道德性,并不仅以个人的诚意及其动机的评估为标准,而应以人的本性及其行为作客观的标准;在真正夫妻之爱里,要尊重互相交付及传生人类的整个意义。要做到这点,人们非诚心潜修夫妻的贞洁不可。
- 「在保持结合和生育这两个主要观点後,夫妇性行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爱的意义,以及指向人类最高尚的作父母的圣召」。
- 周期的节制, 即建基於自我观察和借助於不孕期的节育方法,是符合道德的客观标准的。这些方法尊重夫妇的身体,鼓励他们之间的恩爱,并有助於他们学习真正的自由。相反地,「不论在夫妻性行为前,或在进行中,或在该行为自然结果的发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
由於人工避孕,那表达夫妻完全互相交付的天生语言,被另一种客观上与之矛盾的语言取代,而後者不再表达完全互相的交付。这不但导致人正面地拒绝对生命的开放,而且歪曲夫妻之爱的内在真理,因为这爱要求整个人的奉献。……人工避孕和应用安全期节育方法在人学和伦理上的区别,涵盖对人和性的两种看法,二者互不相容。
- 「再者,人人须知,人的生命及传递生命的任务,不仅限於此世,在此找不到其圆满的幅度和意义,而是常应针对人类永远的命运来了解」。
- 国家应为国民的福祉负责。因此,政府干预人口政策的方向是合理的。它可藉客观的和尊重人的资讯来干预,但不可用独裁和高压的手段。政府总不能合理地代替夫妻的主动。他们是生育和教育自己子女的首要负责人。政府没有权力鼓励违反道德的节育方法。
子女的恩赐
- 圣经与教会的传统习惯,都视人口众多的家庭,为天主降福及父母慷慨的记号。
- 当配偶发现不能生育时,其痛苦是强烈的。亚巴郎问天主说:「能给我甚麽?我一直没有儿子……」(创15:2)。辣黑尔向丈夫雅各伯喊叫说:「你要给我儿子,不然我就要死!」(创30:1)。
- 针对为减少人类不孕症进行的研究,是值得鼓励的,条件是这些研究应「按照天主的计划与意愿,为人服务,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务」。
-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的赠予,子宫借用),而引发的父母与所生子女的关系瓦解是严重的不道德。这些技术(异体人工受精和受胎)损害了婴儿应由婚姻结合的、其所认识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权利。这也违背了「唯有夫妻,经过他们二人,才能成为父母的权利」。
- 这种技术,实行在配偶身上(同体人工受精或受胎),可能伤害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这使性行为与生育行为分离。使婴儿存在的行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为,而是「把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托给医生和生物学者权下,对人的开始和去向,建立起技术的操控。这样作成的操控,本身就违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严与平等」。「如果生育不是当作夫妻行为的果实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结合的特有行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为的意义以及尊重人之内在合一的关系,才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育」。
- 婴儿不是该有的,而是恩赐的。「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不该把婴儿视为被占有的东西,如果这样,将成立所谓的「对子女有权利」。在此领域内,唯有婴儿才有真正的权利:就是「应该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的权利。
- 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并非绝对的坏事。夫妻在已用尽医药的合法手段之後,仍然不孕,需要与基督的十字架结合,这是一切属灵生育的泉源。他们可以显示他们的慷慨,去认养被遗弃的儿童,或者去完成对别人的一些很费精神的服务。
四、侵犯婚姻尊严的罪
- 通奸,系指夫妻的不忠。当二人发生性关系,其中至少一人是已婚者,即使是短暂的关系,他们就犯了通奸罪。基督谴责通奸,即使仅是欲念。第六诫及新约绝对禁止通奸。先知们揭发其严重性。他们视通奸为偶像崇拜之罪的代表。
- 通奸是一种不义。犯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诺落空。通奸损害婚姻盟约的记号,伤害另一方配偶的权利,侵害婚姻制度,违反婚姻赖以建立的合约。通奸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们需要父母的稳定结合。
离婚
- 主耶稣曾强调造物主的原有意愿, 他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他废除了逐渐混进旧约中的容忍。
在已受洗者之间,「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
- 在教会法所规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维持婚姻关系,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离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权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顾或继承产业的维护,则可以容忍,而不构成伦理的过失。
- 离婚是对自然道德律的严重侵害,是企图摧毁夫妇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约。离婚违反救恩的盟约,婚姻圣事就是这盟约标记。离婚而重新结婚,虽为民法所承认,但使婚姻关系的破裂更加严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处於公开及连续通奸的状态下:
假如丈夫与其妻分离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奸夫,因为他对这女人犯下通奸罪;而与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奸,因为她引诱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倾心於她。
- 离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因为它把错乱引进家庭及社会中。这种错乱产生严重伤害:配偶被遗弃,孩子因父母分离受到精神伤害,且多次是父母彼此争夺的对象;离婚的效果有传染性,成了社会真正的灾祸。
- 在一对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离婚的无辜受害者,因此没有违反道德诫命。他们中的一方已诚实地努力忠於婚姻圣事,却感到不义地被遗弃,另一方则为了自己的严重过失,而破坏一个按教会法有效的婚姻,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其它侵犯婚姻尊严的罪
- 那曾与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妇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责放弃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道德律的。它「根本与夫妻共融相背驰:因为多妻制直接否认天主从创世之初所启示的计划,它违反男女位格尊严的平等,因为在婚姻中,男女以爱而彼此给予是全部的,因而是专一的、排他的」。曾有多个妻子的基督徒,按正义他有重大的责任对前妻和子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 乱伦系指血亲或姻亲之间,在禁止他们结婚的等级内,所发生的亲密关系。圣保禄曾痛斥这种特别严重的罪过:「我确实听说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亲的妻子姘居!……以我们的主耶稣的大能……我们将这样的人交於撒殚,摧毁他的身体……」。乱伦使家庭关系败坏,表示退回到兽性的地步。
- 成年人对受委托照顾的儿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奸污罪可与乱伦罪相比。在此情况,奸污罪同时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伦理完整的坏榜样,使他们终生留下创伤,并且有违教育的责任。
- 自由结合是当一对男女达到性亲密的关系,却拒绝给予法定和公开的仪式。
这种结合方法是骗人的:在这种结合下,双方并不承诺任何事情,因而表示对另一方、对自己或对将来都缺乏信心,这种结合有甚麽意思呢?
自由结合包括各种状况:姘居、根本拒绝婚姻本身、不能长期承诺受约束。这些情况都侵害婚姻的尊严;摧毁家庭的观念;削弱忠信的意识。它相反道德律:性行为应该只在婚姻内发生;婚外性行为常构成一个重罪,并被排除於圣事共融之外。
- 现在有些人有结婚的意愿,却要求一种「试婚的权利」。不管这些从事过早的性关系者的意图如何坚定,「过早的性关系,不可能保证在一男一女的人际关系中的诚实和忠信,特别不可能保护他们免於幻想和任性」。肉体的结合,唯有在男女之间建立了决定性的生活团体之後,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人类的爱情不能容忍「试婚」。爱情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全部的、决定性的给予。
撮要
- 「爱是每一个人基本的和天赋的召叫」。
- 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给予男女彼此平等的位格尊严。每人应承认并接纳自己的性别。
- 基督是贞洁的模范。每一个领过洗的人,都被召叫,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度贞洁的生活。
- 贞洁意指性在人位格上的整合。贞洁要求自我控制的练习。
- 手淫、行淫、色情产品及同性恋行为,都是严重违反贞洁的罪。
- 夫妻自由所缔结的盟约,包括忠实的爱。这盟约要求他们坚守婚姻的不可拆散性。
- 生育是婚姻的好事、恩赐和目的。夫妻传衍生命,就是分享天主的父性。
- 调节生育表现负责的生育计划中的一点。夫妻的意向虽是正当的,但不可用不道德的方法 (比如:直接绝育或人工避孕)。
- 通奸及离婚、多妻及自由结合,都严重地违反婚姻的尊严。
不可奸淫(出20:14; 申5:17)。
你们一向听人说过「不可奸淫」,而我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28)。
一、「天主造了男人女人 …… 」
第七条
第七诫
- 第七诫禁止不义地拿走或扣留他人的财物,以及造成他人财物上的任何损失。第七诫命令人,以正义和爱德管理地上的财物及劳苦的成果。第七诫为了公益,要求尊重财物的普遍的用途及私有权。基督徒的生活应努力使这世界的财物,导向天主及弟兄的友爱。
一、财物的普遍用途及私有权
- 在起初,天主把大地及其资源,托付给人类共同管理,好使人类细心照顾,以劳作统治大地,并享受其果实。世上的财物是供全人类使用的。不过,把土地分配给人们,是为保障他们生活安全,以免受到贫困及暴力的威胁。财物归为私有,是合理的,是为保障人的自由与尊严,帮助每人供给自己基本的需要,以及负责被照顾者的需要。这种私有权应该能够使人与人之间自然的连带责任显示出来。
- 私有权,是由劳力、或由他人继承、或由赠予而获得,私有权并不废除大地是给与整个人类的原始事实。虽然为促进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财产,尊重其权利及其运用,但财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
- 「当人使用合法拥有的财富时,不应将财富看成自己专有的,而应视作公有的,意即不但惠及个人,而且惠及他人」。 财富使其拥有者成为天主眷顾的管理人,应使之结果,并与他人共享,首先与他的近人。
- 生产的财富,物质的与非物质的,诸如土地与工厂,专长与艺术,都需要其拥有者细心维护,以便其生产造福最大多数人。那些拥有、使用及消费财富者,应有节制地使用,保留给客人、病人与穷人最好的一分。
- 政权为了公益,有权利也有义务,规范私有财产权的合法运用。
二、尊重人及其财物
- 在经济事务上,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要求人实践节制之德,为调节对世物的贪婪;要求实践正义之德,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给予他所应有的;要求实践连带责任之德,以遵守金科玉律并随从基督的慷慨,「他本是富有的,为了你们却成了贫困的,好使你们因着他的贫困而成为富有的」(格後8:9)。
尊重他人的财物
- 第七诫禁止偷窃,偷窃就是违反物主合理的意愿,侵占他的财产。如果能够假定物主的同意,或者他的拒绝是不合理性而又不合财物的普遍使用原则,则不算偷窃。这就是在急切而明显的情况下,为解决立即、实质的需要(食物、避难所、衣服……),唯一的办法是支配并使用别人的财物。
- 以任何方法不义地拿走及扣留他人的财物,即使不触犯民法规定,都是违反第七诫。同样,故意保留借来的财物或遗失的物品;商业上的欺骗;支付不公道的薪酬;以别人的无知或困境作投机生意;哄抬物价等。
以下各项也是道德上不许可的:投机,藉以作出假象而改变财物的价值,旨在获取利益而损及他人;贿赂,藉之改变应依法作出决定者的判断;把企业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及私用;偷工减料、逃避税捐、伪造支票及发票、过度消费和浪费。有意造成私人或公共财产的损失,都是违反道德法律并要求赔偿。
- 许诺应该遵守;契约应该严格遵守,只要所作承诺是公道的。大部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取决於在自然人之间的,或在法人之间的契约效力。诸如,买卖的商业契约,租赁或劳工契约,任何契约都应以善意来订立和履行。
- 契约应合乎交换正义,据此而依照他们的权利来规范人间之交易。交换正义应严格遵守;交换正义要求保障私有权利、偿还债务及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没有交换正义,任何其他形式的正义都是不可能的。
交换正义不同於法定正义,它指成员对团体应该公平的付出;同样交换正义也与分配正义有分别,後者规定团体(国家)对国民按其贡献与需要的比例所应该付出的。
- 按照交换正义,为赔补所犯下的不正义,必须把所偷窃的财物偿还给物主。
耶稣赞赏匝凯的承诺:「我如果欺骗过谁,我就以四倍赔偿」(路19:8)。凡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占了他人的财物,必须偿还;如果物品已经消失,则以相等的实物或价钱,并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实与利益一同偿还。同样,按照他们的责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种方式参与偷窃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偿还的责任;例如,凡出令指挥、协助或窝藏赃物者。
- 博彩游戏(纸牌等)或打赌,本身并不违反正义。但如果剥夺了某人为了维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则变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游戏的欲望有危险变成严重的奴役。不正义的赌博或游戏作弊,构成严重的事项,除非所加的伤害是轻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认为此伤害无足轻重。
- 第七诫禁止下面的行为或企业:以自私的或意识型态的、商业的或独裁的任何理由,引领人们走上奴役,贬抑他们的尊严,把他们视为货物买卖交易。藉暴力把人们贬抑到一种生产工具或获利的来源,这是违反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的罪。圣保禄命令一位基督徒主人看待其基督徒奴隶,「不再是一个奴隶,而是一位弟兄……在主内的人」(费16)。
尊重受造界的完整
- 第七诫要求尊重受造界的完整。动物、植物及无生物都是自然地导向过去、现在和将来人类的公益。宇宙的动物、植物和矿物资源的使用,不能脱离道德的要求。造物主将无生物及生物的统治权给予人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要人关心近人的生活品质,包括为後代着想;这统治权要求以虔敬的尊重对待受造界的完整。
- 动物是天主的受造物。天主以自己的关怀照顾它们。它们就以其生存本身,赞美光荣天主。因此,人们应该友善对待它们。这不禁使人想起圣人们如:圣方济.亚西西,或圣斐理伯.内利,怎样以爱对待动物。
- 天主把动物托给了按照自己的肖象而受造的人来管理。因此人使用动物为食物并制成衣服,是合理的,可以驯服它们,使能在人的工作及休闲上有所帮助。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动物身上作医学及科学的试验,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作法,因为对治疗及救人的生命有所助益。
- 使动物无故地受罪,或糟蹋它们的生命,是不合乎人性尊严的。与其为动物花费大量金钱,而不优先救助人的急难,同样是不相称的事。可以爱护动物,但不应该把专属於人的情怀,转移到动物身上。
三、教会的社会教导
- 「基督的启示引导我们,对社会生活法规,增加深刻的理解」。教会从福音中对人的真理领受圆满的启示。当教会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时,她以基督之名,向人们证实其尊严及其与别人共融的召叫;教会教导人,与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义与和平的要求。
- 「在人的基本权利及人灵得救要求时」,教会对社会经济事务,也发表其道德的论断。在道德层面上,教会拥有不同於政府的使命:教会关怀公益的现世层面,是因为公益导向至善,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教会对现世财产及社会经济的关系,努力启发正确态度。
- 教会的社会教导发展於十九世纪,正是福音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遇,与消费物资生产的新结构,与社会、国家、权力的新概念,与劳动和财产的新形式相冲击之时。教会的社会教导,在经济、社会事务上的发展,证实教会教导的持久性价值,同时证实教会恒常生活而主动的圣传的真正意义。
- 教会的社会教导,包括一套理论,其表达是随着教会依照耶稣基督的全部启示,在圣神的协助下,解释历史过程中的事件时所形成的。这种教导越启发信友的行动,越能为善意的人所接受。
- 教会的社会教导提供反省的原则,指出判断的标准,提供行动的方向:
任何认为社会关系只取决於经济因素的主张,都违反人的本性及其行为。
- 一种以获利为唯一规则,以经济活动为最终目的的理论,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无节制地贪图金钱必然产生败坏的恶果,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许多冲突的原因之一。
一个「牺牲个人及社团的基本权利,而就合集体生产组织」的体系,违反人的尊严。凡是把人贬抑为纯粹获利工具的作法,就是奴役人,引人崇拜金钱,助长无神主义的扩张。「你们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金钱」(玛6:24; 路16:13)。
- 教会在现代 此外,教会也拒绝「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以及把市场的法则视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只凭中央企画来控制经济,将败坏社会关系的基础;经济的控制专凭市场的法则,并不能实施社会正义,「因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并不能由市场来获得满足」需要按照正确的价值等级,并为了公益,鼓励一种市场和经济创业活动的合理控制。
- 经济活动的发展、生产的成长,是用来为满足人们的需要。经济生活不只为了生产的增加,利润或权势的增加;而应首先导向为人服务,为全人,并为全体人类服务。经济活动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导,但也应在道德范围内,尊重社会正义,以回应天主对人的计划。
- 人的工作是直接从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来,并被召叫,彼此协同、彼此服务,治理大地、延续创造的工程。因此,工作是责任:「谁不愿意工作,就不应该吃饭」(得後3:10)。我们以造物主的恩赐及天赋的才能工作,为能光荣天主,并获得救赎。人藉着辛苦劳力,与纳匝肋的木匠,和加尔瓦略山上被钉的耶稣相结合;在某种方式下,与天主圣子,在救赎工程上合作。人每天背着十字架,在他被召叫所尽的职务上,表示愿意作耶稣的门徒。工作在基督的圣神内可以是圣化的方法,并给现世的事务带来生机。
- 在工作中,人行使并完成一部分铭刻於其本性的潜能。工作首要的价值是在於人自身,他是创作者,也是受益者。工作是为了人,而不是人为了工作。
每人应该能从工作中获取维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资源,并为人类团体服务。
- 每人都有创业的权利;每人都应合理使用其才能,为能对全体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贡献,并为获取其努力的正当成果。应留意遵守合法当局基於公益所订的法规。
- 经济生活引发各种不同的利益,往往是彼此对立的利益。这样,说明了为何有冲突的出现,而这些冲突是经济生活的特色企业的负责人、薪资阶级的代表,如工会的代表、以及有时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员,将尽一切努力,藉尊重社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谈判,化解纠纷。
- 国家的责任。「经济活动,尤其是市场经济活动,无法在制度、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状态中展开。反之,它假定了一些条件:如对於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确实保障,稳定的币制,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务。所以,国家的首要任务,乃在於给这些安全条件提供保证,使得那些从事工作和生产的人,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并因此而受到鼓励,愿意诚实而有效地去工作……国家的另一任务,在於监视、督导经济方面人权的实行状况。不过,这方面首要的责任不属於国家,而属於组成社会的机构,以及各种不同社团和协会」。
- 企业负责人,在社会面前,应承担他们的工作对社会应负的经济与环保的责任。他们应考虑到人群的福祉,而不应只顾利润的增加。当然,利润也是必要的。利润得以实现投资,保障企业的前途,也保障就业。
- 工作和就业的机会应向所有的人开放,不论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残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视。就社会这方面来说,它应按照环境而协助国民获得工作及就业。
- 公道的薪酬是工作应有的成果。拒绝发给或不按时发给薪资可以构成严重的不义。为衡量公平的酬劳,应同时考虑到每人的需要与贡献。「工作的酬报应当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务、生产技能,以及企业的情形与公益,相称地维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质、社会、文化及精神生活」。双方的同意并不足以表示薪资总额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 当罢工为得到相称的好处成为不可避免、甚至必需的办法,则罢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有暴力相伴,或所要达到的目标不直接与工作条件相关,或与公益相反,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 不给社会保险机构,偿付合法权力所规定的费用,是不公道的。
失业为受害者几乎常是对其尊严的打击,并对生活的平衡是一种威胁。除了对当事人是一种伤害,对其家庭亦生出许多危险。
五、国际间的正义与连带责任
- 在国际层面上,资源和经济实力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真正「鸿沟」。一方面是那些握有及发展增产工具的国家,另一方面是那些债台高的国家。
- 宗教、政治、经济及财政性质的种种原因,带给今日「社会问题……一个全球性的幅度」。在国与国之间,政治已是互相依赖的,因此须有连带责任。为不让「邪恶手法」阻止较不开发的国家的进步,连带责任更是不可缺少的。应以共同努力,朝向道德、文化及经济发展的目标,动员一切资源,以取代滥用的,或高利贷的财政系统,并取代国际间不公平的贸易来往、军备竞赛,「要重新订定价值体系,清价值优先秩序」。
- 富有的国家对那些不能靠自己确保其发展的能力,或因历史上悲惨事件阻碍了其发展的国家,有重大的道德责任;这是一个连带责任与爱德的责任;如果富有国家的财富来自没有公平偿付过的资源,则更是一个正义的义务。
- 直接援助是对即时的、非常的急需,一个适当的回应,比如天然的灾害、传染病等所造成的需要。但这不足以弥补匮乏的情况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也不足以应付长久的需要。应该改进国际经济及财政机构,好能对尚未发展的国家,促进公平的交易。应该支持贫穷国家的努力,他们正寻求成长与解脱 。这些原则更该以特别的方法,运用於农业工作的领域。农民,特别在第三世界,构成绝大多数的穷苦大众。
- 增长对天主的意识,及对自我的认知,是人类社会完整发展的基础。这种发展增多物质财富,用之於服务人及其自由。这种发展减少贫苦与经济剥削,也增进人对各种文化认同的尊重,并向超越开放。
- 直接干预政治建设,及社会生活的组织,不是教会牧者的事。这种责任是平信徒圣召的一部分,他们以自己的主动与其他公民合作。社会行动能有多种具体途径。不过,社会行动总是为了公益,并须与福音的信息和教会的训导符合。这是平信徒的事,「他们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热诚,去使现世的事务富有生命,并显示他们是和平与正义的倡导者」。
六、对穷人的爱护
- 天主祝福那帮助穷人者,谴责那不顾穷人者:「求你的,就给他;愿意向你借贷的,你不要拒绝」(玛5:42)。「你们无条件得来的,也要无条件分施」(玛10:8)。从他们为穷人所作的,耶稣将认出他的被选者。当「穷苦人得了喜讯」(玛11:5)时,就是基督临在的记号。
- 「教会爱护穷人……是教会恒久传统的一部分」。这是受真福的福音、耶稣的贫穷、耶稣对穷人的关注所启发,也应该是劳苦工作的一个动机,「好能周济贫乏的人」(弗4:28)。这种对穷人的关爱,不只延伸到物质的贫穷,也延伸到文化与宗教多种形式的贫穷。
- 爱护穷人与无节制的爱财或自私的滥用钱财不能并存:
好!你们富有的人啊,现在哭泣哀号吧!因为你们的灾难快来到了。你们的财产腐烂了,你们的衣服被蛀虫吃了,你们的金银生了,这要作控告你们的证据,也要像火一样吞食你们的肉。你们竟为末日积蓄了财宝!看,工人们收割了你们的庄田,你们却扣留他们的工资,这工资喊冤,收割工人的呼声,已进入了万军上主的耳中。你们在世上奢华宴乐,养肥了你们的心,等候宰杀的日子。你们定了义人的罪,杀害了他,他却没有抵抗你们(雅5:1-6)。
- 金口圣若望强有力地提醒:「不让穷人来分享我们的财产,这是偷窃他们,除掉他们的生命。我们所持有的财物,不是我们的,是他们的」。「首先要满足正义的要求,因正义应付给的东西,不可作为爱德的恩赐去给」。
当我们给与贫穷者必需的物品,我们不是施予他们我个人的慷慨,我们是还给他们原来是他们的东西。与其说我们完成一项爱德的行为,不如说实行正义的行为。
- 哀矜神工(慈善事业)是爱德行为,我们藉以帮助我们的近人,在其肉身与精神的需要上。教导、劝告、安慰和鼓励是精神的慈悲,一如宽恕和忍耐。身体的慈悲工作,特别在於给饥者以食、无屋者以住、裸者以衣、探望病人与坐牢者、埋葬死者
在这些行为中,施舍给穷人,是兄弟友爱的一种主要的见证,也是悦乐天主的正义之实践:
有两件内衣的,要分给那没有的;有食物的,也要照样作 (路3:11)。只要你们把所拥有的都施舍了,那麽,一切对你们便洁净了(路11:41)。假设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体,且缺少日用粮,即使你们中有人给他说:「你们平安去吧!穿得暖暖的,吃得饱饱的!」却不给他们身体所必需的,有甚麽益处呢(雅2:15-16)5?
- 「在众多的形态之下:物质的缺乏、不义的压制、生理和心理的疾病、最後还有死亡,这些人间的悲惨是脆弱的人性显明的标志,人自第一次犯罪之後,就处於脆弱中而需要救恩。这是为何人间的悲惨赢得了救主基督的怜悯,愿意把悲惨承担起来,并与其「弟兄中最弱小的」认同。这是为何受悲痛压迫的人都是教会优先关爱的对象。教会自创立以来,尽管其间有许多人为的缺点,却未停止藉慈善事业致力於安慰、保护和解救他们。教会藉无数的慈善事业所作的,都是随时随地不可或缺的」。
- 从旧约开始,种种法律措施(赦免年、禁止付息借贷、禁止扣留抵押品、缴什一税的义务、每日应付给散工工资、摘剩馀葡萄的权利、拾落穗的权利),都是回应申命纪的劝勉:「既然在这地上总少不了穷人,为此我吩咐你说:对你地区内困苦贫穷的弟兄,你应大方地伸出援助之手」(申15:11)。耶稣把这句话当成自己的:「你们常有穷人和你们在一起;至於我,你们却不常有」(若12:8)。他没有使古代先知的话失去锋芒:「用银钱购买穷人,以一双鞋换取贫人」(亚8:6),他邀请我们认出他在贫苦弟兄们身上的临在:
有一天,圣罗撒.利马的母亲责备她在家里收留穷人及病人,她对母亲说:「当我们服事穷人及病人时,我们服事耶稣。我们不应该对帮助我们的近人感到厌倦,因为在他们身上我们服事耶稣」。
撮要
- 「不可偷盗」(出20:15; 申5:19)。「偷窃的,贪婪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继承天国」(格前6:10)。
- 第七诫命令人在管理世间的财物及人类劳作的成果上,应实践正义和爱德。
- 受造界的财富是为全人类用的。私有权不能废止财产的普遍用途。
- 第七诫禁止偷窃。偷窃就是违反物主合理的意愿,侵占他的财产。
- 凡以不义的方法拿走或运用他人的财物,都是违反第七诫。违反正义,就要赔偿。违反交换正义,需要偿还偷窃的东西。
- 道德律禁止,一切把人当商品而奴役人性、买卖、交易人口的行为,无论其目的是商业的或独裁政权的。
- 造物主对宇宙的矿物、植物、动物所给予人的统治权,不能脱离道德义务,连同对後代人类的义务在内。
- 动物是赐给人类管理的,应该友善地对待它们。动物可供人在需要时合理的享用。
- 当基本人权或人的得救有需要时,教会对经济社会事务可加以判断,教会关心人现世的公益,是基於现世福祉应导向我们的最终目的,止於至善。
- 人是整个经济社会生活的创作者、中心和目的。社会问题的关键在於,天主为众人创造的财产,能够按正义,并由於爱德的协助,实际到达众人手里。
- 工作的首要价值是在於人,人是主使者和目的。藉着工作人参与造物主的工程。人与基督结合完成的工作,能有救赎性。
- 真正的发展,是全人的发展。就是让每人的潜能成长,以回应自己的圣召,这就是天主的召叫。
- 对穷人的布施是弟兄友爱的见证:亦是悦乐天主的正义之实践。
- 在广大人群中,有的受饥挨饿、有的流离失所,怎能不在他们身上认出拉匝禄——福音比喻中饥饿的乞丐?怎能听不到耶稣的话:「便是没有对我做」(玛25:45)?
不可偷盗 (出20:15; 申5:19)。
不可偷盗 (玛19:18)。
四、经济活动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
第八诫
- 第八诫禁止在对别人的关系上歪曲真理。这项道德规定来自神圣子民的圣召,要作天主的见证,而天主是真理,天主要真理。违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语、以行为表示拒绝致力於道德的正直:是对天主根本的不忠,因此破坏盟约的基础。
一、生活於真理中
- 旧约证实:天主是一切真理之源。他的话是真理。他的法律是真理。 他的「信实,代代流传」(咏119:90)。因为天主是「真实的」(罗3:4),他的子民被召生活於真理中。
- 在耶稣基督身上,天主的真理全部彰显出来。「满溢恩宠和真理」(若1:14),他是「世界的光」(若8:12),他就是真理。「凡信我的人,不留在黑暗中」(若12:46)。耶稣的门徒「存留在他的话内」,好能认识「使他们自由、使他们成圣」的真理。跟随耶稣,就是因「真理之神」而生活(若14:17),他是父因子的名所派遣的,并把人「引入一切真理」(若16:13)。耶稣教导他的门徒,无条件地爱真理:「你们的话应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玛5:37)。
- 人天生倾向於真理。人有责任尊重真理,并为真理作证:「人有其尊严,因他们是人……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宗教的真理。每人也有责任固守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
- 真理是作事及说话的正直,叫作诚实、诚恳或坦率。真理或诚实是一种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为真实,并承认自己所言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装与伪善。
- 「人如果不能互相信任,就是说,如果不显示出真理,就不可能共同生活」。真理之为德行,就是要正当地给予他人所应得的。诚实就是在应说的事和应保守的缄默之间,适当地保持中庸:这包括正直与谨慎。按正义,「人对另一人应正直地显示真理」。
- 基督的门徒接受「在真理中生活」,即依照主的榜样度简生活,也存留於他的真理中。「如果我们说我们与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们就是说谎,不履行真理」(若一1:6)。
二、「为真理作证」
- 基督在比拉多前声明,他是「为真理作证而来到世界上」(若18:37)。基督徒不应以「为主作证为耻」(弟後1:8)。在要求为信仰作证的情形中,基督徒应毫不含糊地明认自己的信仰,如同圣保禄面对他的审判者所作的。基督徒应该「对天主和对人时常保持良心无愧」(宗24:16)。
- 基督徒参与教会生活的责任,促使他们作福音及源自福音之义务的见证。这种见证就是把信德以言以行传下去。见证是一种正义行为,证实真理或使人认识真理。
所有基督徒,无论生活在甚麽地方,都应藉生活的榜样及言语的见证,显示出他们因圣洗而成了新人,并因圣神的能力藉坚振圣事而强化。
- 殉道是对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见证,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见证。殉道者为死而复活的基督作证,他与基督因爱德而结合。他为信仰真理和基督的道理而作证。他因勇毅而忍受死亡。请「你们让我成为猛兽的食物,只有藉着它们我才能到达天主那里」。
- 教会非常仔细地,收集了那些为证实他们的信仰而至死不屈的人的记录。这就是殉道录。这构成以鲜血写成的真理档案:
世界的快乐与这世纪的王权,於我毫无益处。对我来说,为(与)基督(结合)而死,胜过统治大地全球。我所寻找的就是他,他曾为我们而死;我所愿望的就是他,他曾为我们而复活。我的出生日期已经迫近……。
我赞美,因为曾认为今天此时我可被列入殉道者的行列中……信实及真理的天主,坚守了的许诺。为了此一恩宠,为了这一切,我赞美、称谢,并为了天上永远的大司祭,可爱的圣子、耶稣基督,我光荣。他与及圣神同在,藉着他,光荣归於,现在及来世,永无穷尽。阿们。
三、违反真理的罪
- 基督的门徒「穿上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4:24)。「戒绝谎言」,他们放弃了「各种邪恶、各种欺诈、虚伪、嫉妒和各种诽谤」(伯前2:1)。
- 伪证与虚誓。公开的表达违背真理的言词,具有特别的严重性。在法庭前、就是伪证。如果宣誓讲不实之言,就是虚誓。这些行为促成无辜者的定罪,或者开脱有罪者,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这种行为严重危害正义的施行,及法官判决的公平。
- 尊重别人的声望,禁止对他们可能造成不当的伤害的态度与言语。下列情况使人成为有罪的:
——武断,就是没有充分根据而当以为真,甚或默认,近人在伦理上的缺失;
——诽谤,就是无客观健全的理由,揭发别人的缺点与过错给不知道此事的人;
——诬,是以违反真理的言词,伤害别人的声望,使人对他作出错误的判断。 - 为了避免武断,每人应尽其所能,设法以善意的态度解释其近人的思、言及行为。
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对别人的言语应该宁愿加以保护,而不轻易谴责;如果无法保护,就该询问那说话的人有甚麽意思。倘若他懂错了,便该用爱心纠正他;如果这还不够,便该用一切适当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弥补缺点。
- 诽谤与诬是破坏近人的声望与名誉。既然名誉是社会对人性尊严的见证,每人都有天赋权利享有自己的名誉、声望与尊重。因此,诽谤及诬伤害正义与爱德。
- 应当禁止藉谄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语或行为,鼓励或赞成别人行为的邪恶及举止的错谬。如果奉承构成罪恶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种严重的过失。服务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语成为正当的。奉承如果只是为取悦於人、为回避坏事、应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为得到合法的好处,则是轻微的罪。
- 说大话或吹嘘构成违反真理的过失。讽刺也是一样,它有意轻视别人,恶意丑化别人的行为。
- 「谎言是有意欺骗而说假话」。主耶稣曾揭发谎言是魔鬼的工作:「你们是出於你们的父亲魔鬼……他没有真理:他几时撒谎,正出於他的本性,因为他是撒谎者,而且又是撒谎者的父亲」(若8:44)。
- 谎言是对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谎言是说话或行事违背真理,使有权利认识真理者,陷入错误。谎言伤害人对真理及对近人的关系,也侵害人与其言语对天主的基本关系。
- 谎言的严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环境状况、撒谎者的意图,以及受害者所受损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谎本身只构成轻微的罪,但若严重侵害正义与爱德,则变成大罪。
- 谎言本身是应受谴责的,因为是对言语的亵渎,而言语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传给人。刻意藉违背真理的言词,引人陷入错误,在正义与爱德上构成过失。如果欺骗的意图,使那些受骗的人,有危险造成悲惨结局,则负罪更大。
- 谎言(原来就是伤害诚实之德),是对他人的一种真正暴力。它打击人的认知能力,而这正是一切判断和决定的先决条件。谎言含有使人意见不合的胚芽,及由此不合而产生的一切坏事。谎言为整个社会是一种不幸;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撕裂社会组织的关系。
- 即使犯错者已被宽恕,关於正义与真理所犯的一切错误,仍有补偿的责任。如果不可能公开地赔补,应该私下来作;如果对受害人无法直接赔补,应该以爱德的名义,给予道义上的补偿。这项赔偿的责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誉的罪过。这种赔偿,是道义的,有时是物质的,应该按照所造成的损害来衡量。赔偿是良心上的责任。
四、尊重真理
- 传播真理的权利并非无条件的。每人应该使自己的生活与弟兄友爱的福音诫命相符合。这在实际情况中要求评估,是否适宜把真情披露给询问的人。
- 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资讯或传播的情况时,应以爱德与对真理的尊重为答覆的原则。别人的好处与安全、私生活的尊重与公益,都是足够的理由,对不宜公开的事保持缄默,或使用谨慎的言词。为避免坏榜样,经常需要更严格的谨慎。任何人都没责任给没有权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 和好圣事的秘密是神圣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露。「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听告解者不得以言语,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发告解人」。
- 职业秘密,如政治家、军人、医生、律师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证守秘密的情况下所委托的事,应当予以遵守,除非在特殊情况中,保守秘密将会给托付者、受托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极重的伤害,而且只有公开真相才可避免。为别人有害的私人讯息,虽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证下所托付的,没有重大及相称的理由,亦不得予以公开。
- 每人都应对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传播负责人在公益的要求,与私人权利的尊重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对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动者之私生活的资讯干预,如果侵犯了他们的隐私与自由,是可谴责的。
五、社会传播媒体的使用
- 在现代社会中传播媒体在资讯、文化及教育方面,有其特殊重要的角色。随着技术的进步、传播资讯的丰富与多元,以及舆论所发生的影响,此一角色更形扩大。
- 媒体提供的资讯,是为公益服务。社会有权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正义与连带责任的资讯:
为妥善行使这种权利,要求传播的事实应常是真实的,在正义与爱德的条件下是完整的,而且传播的方式也当是正直的、适当的,这是说,不可违反道德规范、人的权利及人的尊严。采访消息时如此,传播消息时亦当如此。
- 「社会的所有成员在这方面都必须尽正义与爱德的义务。所以应藉社会传播媒体,形成并传播健全的舆论」。连带责任就是真实的及正确的传播,以及意见自由交流的一种结果。这样的传播与交流有助於认识,并尊重他人。
- 社会传播工具(尤其是大众媒体)能够在接收者身上,产生某种被动性,使他们对表演或讯息成为缺少警戒性的消费者。面对大众传播媒体,使用者应自加节制与严守纪律。他们自己应培养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响。
- 基於职业的关系,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传播上,有责任服务真理,及不侵犯爱德。他们应以同样的关心,努力尊重事实的本身,及尊重对人的批判该有的限度。他们要避免造谣中伤。
- 「基於公益,政府应负起特殊责任;政府的任务是保护真正的及公正的资讯自由」 。政府宣布法律,并监督其实施,要保证,不因媒体的妄用,「致使民间风气堕落、社会进步受阻」。政府应制裁对个人的声望及隐私权侵犯的行为。政府及时地、诚实地提供有关公益的资讯,回答民众有根据的忧虑。决不可以求助於虚伪的资讯,假借媒体,而操纵舆论。政府使用媒体时,不该侵害个人及族群的自由。
- 道德舆论应谴责极权国家的内幕,他们有系统地捏造事实,藉传播媒体对舆论施行政治统治,「操纵」公开审判的被告与证人,并扼杀及压制他们视为「舆论的罪恶」的一切,以为如此就可以确保他们的暴政。
六、真、美与圣艺
- 行善带来自然的心灵快乐与道德的美丽。同样,真理包含着心灵之美的喜悦与光辉。真理本身是美的。言语中的真理,是用理性的方式表达对受造的与非受造的实体之认识,这为有理智的人是必要的;不过,真理可以找到其他的人性的表达方式,这些表达方式是补充的,特别能唤起那些无法言传的事,人心灵的底蕴、灵魂的提升、天主的奥秘。在天主藉着真理之言语启示於人之前,他先藉着受造界的普遍语言,就是他圣言的工程、他智慧的工程,启示给人:宇宙的秩序与和谐,连小孩和学者都会发现,「受造物的伟大和美丽使他们以类比方式认识创造者」(智13:5),「因为全是美丽的根源所创造的」(智13:3)。
智慧是天主德能的散发,是全能者荣耀的真诚流露,因此任何污秽都不能侵入他内。她是永远光明的反映,是天主德能的明镜,是天主美善的肖象(智7:25-26)。智慧比太阳还美丽,压倒一切星座;如与光明相比,她占优势;因光明还要让位於黑夜,但邪恶绝不能战胜智慧(智7:29-30) 。我实在爱慕智慧的美丽 (智8:2)。
- 「按天主的肖象而受造」(创1:26)的人,也藉着自己艺术品的美丽,表达与天主造物主关系的真理。事实上,艺术是一种属於人的特有表达形式;除了寻找生活的所需是一切生物共有的倾向之外,艺术是天赋给人的内心极丰富的资源。产生於造物主赋与的秉赋,及人本身的努力,艺术是一种应用的智慧,它连合了知识与技巧,由耳目所能接触到的表达方式给实体的真理一种形式。对真理及万物的热爱达到某一程度,艺术与天主的创造活动有些相似。与人的其他活动一样,艺术本身不是一个绝对的目的,它是以人的最终目的为方向,而更显高贵。
- 如果圣艺在其形式上符合其使命,就是真的、美的:就是说在信德与崇拜中,使人想起并赞颂天主那超越万物的奥迹、那显示在基督身上的真理与仁爱的不可见的卓越美丽,[基督是]「天主光荣的反映,天主本体的真相」(希1:3),在他身上「住着有形可见的整个圆满的天主性」(哥2:9),在至圣童贞天主之母、天使以及圣人们身上反映的灵性美丽。真正的圣艺使人朝拜、祈祷、爱慕造物主、救世主、至圣的圣化者天主。
- 因此主教们,由他们自己或代理人,应该注意提倡新的、旧的各种形式的圣艺,并以同样的关心,排除一切不合信德的真理,以及不合圣艺真正美的事物於礼仪及宗教建之外。
撮要
- 「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20:16)。基督的门徒穿上了「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的新人」(弗4:24)。
- 真理或诚实是一种德行,在於表示自己的行为真实,自己所言为真,避免口是心非、假装与伪善。
- 基督徒不应以言行「为主作证为耻」(弟後1:8)。殉道是对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见证。
- 尊重别人的名誉、声望,禁止一切诽谤、诬的言语及行为。
- 谎言就是说假话,有意欺骗那有权利知道真相的近人。
- 犯了违反真理的罪,就应补偿。
- 「金科玉律」(玛7:12)助人在实际的环境中分辨,是否适宜把真情披露给询问的人。
- 「圣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职业的秘密应该遵守。为别人有害的秘密,不应该公开。
- 社会有权利得到基於真理、自由及正义的资讯。在运用大众传播工具上,宜自加节制与严守纪律。
- 美术,尤其是圣艺,「其本质就是要以人工,对天主的无限美善,作某种程度的表达;圣艺越能别无目的,而极力使人心灵归向天主,就越能增加对天主的赞美与光荣」。
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出20:16; 申5:20)。你们曾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但要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玛5:33)。
第九条
第九诫
- 圣若望把贪恋或贪欲(私欲偏情)分为三种:肉身的贪欲、眼目的贪欲、以及人生的骄奢。按照天主教教理的传统,第九诫禁止肉身的贪欲,第十诫禁止对他人财物的贪欲。
- 就字源说,「贪欲」(concupiscence)可指人的任何强烈欲望。基督宗教神学给予它特殊意义,就是违反人理性行为的感性欲望的激动。圣保禄宗徒认为是「肉」对「灵」的反抗。这是来自第一个罪的不服从(创3:11)。贪欲放纵人的道德官能,它自身虽不是罪过,但使人倾向於犯罪。
- 人是灵魂与肉身合成的,在人内已经有一种张力,进而发展为一种「灵」「肉」之间的斗争。然而事实上,这斗争是属於罪的遗害,也正是罪过的後果,同时是罪过的证实。这是每天心灵战斗经验的一部分:
对圣保禄宗徒来说,不是要鄙视或责罚身体的问题,身体配合灵魂构成人的本性和人格主体。更好说,他关心伦理上的善行或恶行,是德行及恶习的稳定的情形,即是顺从(善)或反对(恶)圣神的拯救行动的效果。因此,圣保禄写道:「如果我们因圣神生活,就应随圣神的引导而行事」(迦5:25)。
一、心灵的净化
- 心是道德人格的所在处:「从心里发出来的是恶念、凶杀、奸淫及邪淫」(玛15:19)。抗拒肉身贪欲的战斗,是要通过心灵的净化和节制的实行:
你要保持纯、天真,像小孩一样,他们不知毁灭人生命的罪恶。
- 第六端真福宣布: 「心里洁净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玛5:8)。 「心里洁净的人」是指那些理智与意志配合天主圣善的人,特别在三方面:爱德,贞洁或性的正直、爱真理与正统的信德。心、身、信德的纯洁之间,有一种关联:
信友应该相信信经的条文,「如此因信而顺从天主;因顺命而正直地生活;因正直地生活,而心里洁净;因洁净他们的心,而领会他们所信的」。
- 为「心里洁净的人」许下了, 面对面看见天主,并相似天主。心地纯洁是看见的先决条件。它使我们从今天开始,就按照天主的观点去看,去接待别人如同「近人」;心地纯洁使我们领会人的身体,即自己及近人的身体,都是圣神的宫殿、都是天主至美的表现。
二、为纯洁而战斗
- 洗礼授予人洗净一切罪过的恩宠。但受过洗礼的人应该对肉身的贪欲及错乱的欲望继续战斗。靠天主的恩宠,可达到目的:
——藉贞洁的德行和恩赐,因为贞洁让人以正直而心不二属地去爱;
——藉纯正的意向,就是追求人的真正目的:受过洗礼者,以单纯的眼光,设法在一切事上寻找并完成天主的意愿;
——藉内在与外在的眼目纯洁;藉感觉与想像的纪律;藉拒绝取悦於人的、但使人偏离天主诫命道路的任何不洁思想:「愚人一见这些画像,就大动情欲」(智15:5);
——藉祈祷:我以往认为节欲出自我自己的力量……我自己不认识的力量。我真是愚蠢,竟不知道,如果不赏赐,没有人能够节欲。的确,会赏赐,如果出自我内在的叹息,震惊了的耳朵,又如果出自坚定的信德,我把我的焦虑都交给了。
- 心地纯洁必有羞耻心。这是构成节制的一部分。羞耻心保护人的隐私。它是指拒绝揭露应该隐藏的。它导向贞洁,并证实贞洁的文雅。羞耻心引领我们对别人的注视与举止,都符合双方的尊严和人际关系。
- 羞耻心保护人及人爱情的奥秘。在爱情关系上要求忍耐及适度;要求男女之间的授与及许以终身的条件得以满足。羞耻心亦是端庄。它告诉人对衣着的选择。当有不健康的好奇心出现的危险时,知所保留或缄默。羞耻心就是审慎。
- 羞耻心涉及感受和身体两方面。比如,它反对某些广告纵容对人身体的「偷窥」,或反对某些媒体太过揭露隐私。羞耻心使人有一种生活方式,得以抗拒时尚的诱惑,与流行意识型态的压力。
- 不同文化各有其对羞耻心的表达方式。不过,无论何处,都显示出人都有一种对灵性尊严的直觉。它出自主体意识的觉醒。教导儿童及青少年要有羞耻心,就是唤醒对人的尊重。
- 基督徒的纯洁,要求社会风气的净化。它要求社会传播工具,提供谨慎而有节制的资讯。心地纯洁将摆脱弥漫的色情主义,排除那些鼓励偷窥与幻想的表演。
- 所谓时尚的纵容是根据一种对人性自由的错误观念;为了使自由发展,需要先藉道德律予以教育。应该要求教育的负责人,对青年人施予教导,使其尊重真理、人品,及人的道德与精神的尊严。
- 「基督的福音不断地革新堕落人类的生活与文化,并对罪恶经常的诱惑所产生的错误与灾祸,从事战斗与隔离的工作。教会不停地净化与提升各民族的道德。她以天上财富使每个民族及时代的精神素质、本有秉赋,从内部得以丰富,并在基督内得以强化、充实与复兴」。
撮要
- 「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8)。
- 第九诫教人提防贪恋及肉身的贪欲。
- 抗拒肉身贪欲的战斗,涉及心灵的净化及节德的实践。
- 心地纯洁将使我们看见天主:从现在就让我们按照天主的观点看一切的事。
- 为洁净心灵,需要祈祷、实行贞洁、意向和眼目的纯洁。
- 心地纯洁需要羞耻心,就是忍耐、素及审慎。羞耻心保护人的隐密。
不可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仆人、婢女、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出20:17)。
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8)。
第十条
第十诫
- 第十诫扩展并补充第九诫,第九诫论到肉身的贪欲。第十诫禁止贪他人的财物,是第七诫所禁止的偷窃、抢夺、欺诈之根。「眼目的贪欲」(若一2:16)引人走向第五诫禁止的暴力和不义贪婪,如行淫一般,源於三条诫命所禁止的拜偶像。第十诫是针对心灵的意图;连同第九诫总括十诫的各条诫命。
一、贪欲的错乱
- 感性的欲望使我们希求我们所没有的惬意的事物。比如,当饥饿时,想吃东西;当寒冷时,想取暖。这些欲望,其本身是好的;但多次不守理性的尺度,并驱使我们不义地去贪那不属於我们,而属於别人或者应该是他人的事物。
- 第十诫禁止贪心及对地上财富过度的占有欲;禁止对财富及其权势的无节制的贪婪。此诫命还禁止人有行不义的欲望,以致损害近人的世间财物:
当法律告诉我们:「你们不可贪」时,是给我们说,要远离一切不属於我们的事物的欲望。对近人财富的渴望是无限的,总不能满足,因此圣经写道:「爱钱的,钱不能使他满足」(德5:9)。
- 希望获得属於近人的物品,只要取之以正当的方法,就不违反此诫命。传统的教理符合实际情况地指出「那些需要对有罪的贪欲作艰苦战斗的人」,应该「加倍劝勉他们遵守此诫命」:
他们是……那些商人,他们希望商品缺乏或昂贵,不幸他们看到他们不是独家买卖,他们就无法卖得更贵,买得更便宜;他们希望别人都贫困,好能向他人卖出或买进而从中得利……。医生们希望有病人;律师们需要案件与诉讼,且越多越好……
- 第十诫要求从心里消除嫉妒。当纳堂先知想要刺激达味悔罪时,对他讲述了一个故事:有一个穷人只有一只小羊,待它犹如自己的女儿,而富人虽有牛羊成群,却嫉妒穷人,终於夺走了他的小羊。嫉妒可能招致更大的坏事。就是因了魔鬼的嫉妒,死亡才进入了世界(智2:24):
我们彼此攻击,嫉妒使我们持刀相向……如果我们如此猛烈攻击,致使基督的身体动摇,我们将至於何地?我们将使基督的身体软弱无力……。我们声称是同一身体的肢体,而我们相互吞食,犹如猛兽。
- 嫉妒是七罪宗之一。嫉妒眼见他人的财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将之据为己有的过分欲望,即使非法也不惜。当嫉妒是希望人遭遇重大灾害,就是大罪:
圣奥思定视嫉妒为「特别属於魔鬼的罪」。「从嫉妒生怨恨、诽谤、诬、幸灾乐祸,对他人的发达不快」。
- 嫉妒是不快的一种表现,因此是对爱德的拒绝;受过洗的人应以慈善加以抗衡。嫉妒往往来自骄傲,受过洗的人应练习度谦逊的生活:
你愿意看到天主因你受光荣吗?好,那你就该为弟兄的进步而高兴,天主就因你而立刻受光荣。天主受赞颂,因为他的仆人已知道克服嫉妒,视他人的功绩为自己的喜乐。
二、圣神的意愿
- 法律和恩宠的救恩计划使人心放弃贪婪和嫉妒:引导人心渴望「至善」;教导人圣神的愿望,圣神满足人心。
向人屡屡作许诺的天主常要人提防,那从开始就显示出「好吃,好看,令人羡慕」(创3:6)的诱惑。
- 交托给以色列的法律,绝不足以使服从此法律的人成义;此法律甚至变成了「贪欲」的工具。意愿与实行之间的鸿沟,显示天主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律」,与另一条法律,即「叫我隶属於那在我肢体内的罪恶的法律」(罗7:23),二者之间有冲突。
- 「如今,天主的正义,在法律之外已显示出来;法律和先知也为此作证:就是天主的正义,因对耶稣基督的信德,毫无区别地,赐给了凡信仰的人」(罗3:21-22)。从那时起,基督的信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贪欲,钉在十字架上了」(迦5:24);他们是由圣神引导,随从圣神的意愿。
三、心灵的贫穷
- 耶稣吩咐他的门徒,要爱他胜过任何事物及任何人,并要他们为了他和福音的缘故,「舍弃他们的一切所有」(路14:33)。在他受难前不久,他举耶路撒冷的穷寡妇给他们作榜样,这寡妇从她的穷困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费都献出了。摆脱财富的命令,为进天国是必须遵守的。
- 基督的所有信徒,「每人都要正确地诱导自己的情感,以免违反福音的贫穷精神,去享用世物及依恋财富,而阻止其追求完全的爱德」。
- 「神贫的人是有福的」(玛5:3)。真福八端启示出幸福与恩宠、美丽与和平的境界。耶稣称扬穷人的喜悦,因为天国已经是他们的了:
圣言称人精神上的谦抑自下和淡泊为「神贫」;圣保禄也举出天主的贫穷为例,他说:「他为了你们成了贫穷的」(格後8:9)
- 上主为富贵人悲伤,因为他们把安慰置於大量的财富上(路6:24)。「骄傲人追求地上的权势,而神贫的人却寻求天国」。 投靠天父的眷顾足以解除明日的焦虑。信赖天主是准备人得到穷人的真福。他们要看见天主。
四、「我愿看见天主」
- 对真正幸福的渴望,使人解脱对现世财物的过分依恋,而在享见天主及在天主的真福中得到满足。「享见天主的许诺,超过一切真福。在圣经里,看见就是拥有。看见天主的人,就是已经得到一切可能想像的财富」。
- 天主的圣民还要靠从天上来的恩宠奋斗,以获得天主所许的财富。为了拥有天主、瞻仰天主,基督信徒消除自己的贪欲,并靠天主的恩宠,战胜安逸和权势的诱惑。
- 在成全的路上,圣神与新娘都在召唤,凡听见的, 都要与天主有圆满的共融:
那里将有真正的光荣;那里没有人因错误或谄媚而受到称扬;真正的尊荣不会拒绝给应得的人,也不会赐与无资格的人;另一方面,无资格者不会强求,因为只有有资格者才能进入。在那里真正的和平将要统治一切,再不会感到从自己或从别人而来的反抗。论及德行,天主自己就是酬报,天主赐给了德行,也把他自己许诺给德行。天主是最好、最大的酬报:「我将作他们的天主,他们作我的子民」……(肋26:12) 。这也是圣保禄宗徒说这话的意思:「好叫天主成为万物中的万有」(格前15:28) 。天主自己将是我们渴望的最终对象,我们将无止境地瞻仰他、无止境地爱慕他、无厌倦地赞美他。这种恩宠、这种情怀、这种职务,确实是众人共有,一如永生一样。
撮要
- 「你的财宝在那里,你的心也必在那里」(玛6:21)。
- 第十诫禁止对财富及其权势的过度贪婪,这贪婪源自对钱财无节制的情欲。
- 嫉妒是眼见他人的财物而感到不快,也是想将之据为己有的过分欲望。这是七罪宗之一。
- 受过洗的人,以良善、谦逊,及依靠天主的照顾,而与嫉妒战斗。
- 基督徒「已把肉身同邪情和贪欲,钉在十字架上了」(迦5:24);他们是由圣神引导,随从他的意愿。
- 摆脱财富为进天国是必要的。「神贫的人是有福的」。
- 人类真正的渴望:「我愿看见天主」。对天主的渴望,只有永生的水才能解除。
不可贪……你近人的财物(出20:17)。不可贪图你近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以及属於你近人的一切事物(申5:21)。
你的财宝在那里,你的心也必在那里(玛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