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邪礼典》绪论

2024-03-12 20:22   公教会礼仪发凡  阅读量:3543

驱邪礼典

De Exorcismis et Supplicationibus Quibusdam1998

绪论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译,摘自《驱邪礼典》,2001年,4-15页。)

一、论基督的战胜恶魔及教会对抗魔的权力

1.     教会坚信只有一个天主,父、子及圣神,万有的唯一真原:一切可见的及不可见的造主(1)。天主以他的上智照顾并治理(2)他所造的万有(参阅哥1:16),他未造任何不善(3)。即使是「魔鬼和其它邪魔,他们本性被造时也是好的,但是他们自己成了恶的」(4)。因此他们本是好的,假如一直如此,他们可以延续。可是他们妄用了本性的卓越,没有坚持真理(参阅若8:44),没有穿越敌仇,却脱离了本应归顺的至高的善(5)

2.     人是依天主的肖像所造,「具有真实的正义和圣善」(弗4:24),而人的尊严要求他以有意识的自由抉择而行事(6)。人因恶的引诱,妄用了他自由的恩惠,因背命的罪(参阅创3;罗5:12),陷于魔鬼和死亡的权下,成了罪的奴隶(7)。因此「人类整个历史充斥着反黑暗势力的斗争。依主的说法(参阅玛24:1313:24-3036-43),此斗争由世界肇建伊始,将延续至末日」(8)

3.     全能仁慈的父派遣他所爱的子来到世上,为把人们自黑暗势力中救出,并迁入他的国(参阅迦4:5;哥1:13)。于是基督「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哥1:15),为革新旧人而穿上有罪的肉身,「为能借着死亡,毁灭那握有死亡的权势者──魔鬼」(希2:14),并因他的苦难和复活,藉圣神的恩惠,使受伤的人性形成新的受造物(9)

4.     主耶稣在他成人的日子,在旷野里战胜拭探(参阅玛4:4-11;谷1:12-13;路4:1-13),以他自己的权威,抗拒了撒殚及其它邪魔,使他们服从他的旨意(参阅玛12:27-29;路11:19-20)。他祝福并医治为魔所困的人(参阅宗10:38),显示他救恩的工程,使人们从罪恶和其遗毒,从罪的始作俑者,自起初的杀人罪行及谎言之父(参阅若8:44)解救出来(10)

5.     黑暗时刻一到,主「听命至死」(斐2:8),藉十字架的力量,击退了撒殚新的进攻(参阅路4:1322-53)(11),克服了古仇敌的骄傲。当天主使基督自死者中复活,并使他在天上坐在他的右边,使万有置于他的脚下(参阅弗1:21-22)时,基督的光荣胜利就因复活而受显扬。

6.     基督在传教时,将权力给予他的宗徒和门徒们,使他们驱逐不洁之神(参阅玛10:18;谷3:14-156:713;路9:110:1718-20)。他许给他们由父经子所共发的护慰者圣神,来指证世界,因为这世界的首领已被判断了(参阅若16:7-11)。信主的人有奇迹相随,其中之一是福音所列举的驱逐魔鬼(参阅谷16:17)。

7.     教会从宗徒时代开始,已经行使自基督接受的驱魔和排除魔鬼势力的权力(参阅宗5:168:716:1819:12)。因此,「以耶稣之名」不断热切祈祷,为使从恶神解救出来(参阅玛6:13)(12)。也是因他的名,藉圣神德能,令各色邪魔不要阻挠福传工作(参阅得前2:18),并使「更强者」(参阅路11:21-22)偿还对万有和人们的统治。「当教会公开以权威,因耶稣基督之名,祈求保护某人或某对象,对抗并脱离恶魔的控制和影响,这称为驱魔」(13)

二、论教会圣化职中的驱魔

8.     自教会从未间断而遵行的古老传统中,基督徒入门过程安排了清楚表达的反魔鬼权力的属灵斗争(参阅弗6:12)。在慕道期,对候洗者举行简单的驱魔仪式,即教会短式驱魔礼经文(14),使候洗者明白基督自罪过解救人的奥迹,从罪恶的后果及魔鬼的势力下解救出来,在灵修的路上坚定,并大开心门接受救主的恩惠(15)。因此,在举行洗礼时,候洗者弃绝撒殚,和他的力量及权势,并以其对天主一体三位的信仰,对抗邪魔。在儿童洗礼中,也举行对儿童的驱魔仪式,「为使在他的生命中,因基督的恩宠而得保护,能历经世界的考验并抵抗魔鬼的陷阱」(16)。因重生的洗礼,人分享基督克服魔鬼和罪的胜利,当他「从那生来就是原祖亚当的儿子的处境,转变到恩宠的地位上,借着第二亚当耶稣基督,成为天主的义子」(17),并因基督着以解救我们的自由,使人由罪恶的奴役中得到释放(参阅迦5:1)。

9.     虽然信友已在基督内重生,他们在世上还是要经历一些试探,因此应该醒寤祈祷、生活圣洁,因为他们的仇敌「魔鬼如同咆哮的狮子,寻找可吞食的人」(伯前5:8)。「在主内并藉主的德能作坚强的人」(弗6:10),并为教会所支持者,应以坚固的信德抵抗他,教会祈祷使她的子女脱免一切困扰(18)。信友藉圣事的恩宠以及常行忏悔圣事而汲取力量,为能达成天主子女的完全自由(参阅罗8:21)(19)

10.   在天主的许可下,天主子民的某一个依附天主的人,有时遭遇到魔鬼的阻挠或纠缠,本来他已蒙基督的光照,可如光明之子度走向永生的生活,这使我们对天主仁慈的奥迹较难了解(20)。如此清楚显示(参阅弗6:13)恶的奥迹在世上运作(参阅得后2:7),虽然魔鬼并不能超越天主所给予的限度。这种魔鬼加予人的势力,与原罪在人身产生的恶势力──罪不同(21)。在此情况下,教会祈求主基督及救主,依赖他的德能,给予受困的信徒多种帮助,使他能自困境得到解救。

11.   在这些援助中,那称为大而隆重的(22),特别是「大驱魔礼」,是一种礼仪行动。因此,驱魔礼「目的是藉耶稣交托给教会的神权,驱走邪魔,解救人免受魔鬼的控制」(23)。它归于圣仪类,它是圣的标记,藉此「表示某些效果,尤其是属灵的效果,并因教会的转祷而获得」(24)

12.   在大驱魔礼中,教会集体祈求圣神帮助我们的软弱(参阅罗8:26),谴责邪魔勿陷害信友。教会在驱魔时,是依赖天主子在复活后所赐予的圣神而行动的,并非以自己的名,而只是以天主或主基督的名而行动,万有──包括邪魔及魔鬼都应服从他。

三、论实行大驱魔礼之圣职人及条件

13.   为受困者驱魔的职务,应有教区教长特殊及清楚的许可,依常规说是要有教区主教的许可(25)。是项许可只能给予热心、有智慧、明智及生活正直的司铎(26),同时对此职务特别有所准备。凡固定或偶然被指派行使驱魔职的司铎,要在教区主教的监督下,有信心而又谦逊地行使此爱德的工作。本礼书中所说「驱魔者」,常是指「驱魔司铎」。

14.   在某种所谓魔鬼干涉的个案中,驱魔者首先应有必要的和极审慎的观察和明智。首先不要轻易相信某人为魔所困,他可能遭受某种疾病,特别是精神的疾病(27)。当我们首先知道,某人表示他特别受到魔鬼诱惑,失望而后受折磨时,不要相信他受困,因为人能被自己的幻想所骗。同时要注意,勿受骗,魔鬼用技巧及谎言骗人,劝受困的人不要接受驱礼;他的病是自然的,或有赖医术的。总之,要看是否真的为魔所困,然后确认。

15.   要正确区别魔鬼侵犯的个案,与那种轻信不同:某些人,包括信友,轻信自己是暴行、恶运或诅咒的对象,由别人加之于他们,或他们的亲人或财物。不要拒绝给予他们属灵的帮助,绝对不要实行驱魔礼,可以提供一些适当的祈祷,和他们一起并为他们求得天主的平安。同样也不要拒绝那些不是为恶魔所困(参阅若一5:18)而是受其试探的信友,他们愿忠于主耶稣并服从福音。这可由一位非驱魔者的司铎或执事,应用适当的祷词和祈祷文为之。

16.   因此驱魔者不应进行驱魔礼,除非依常情确定,发现被驱魔者确实为魔所困(28),同时尽可能得到受困者同意。

依可靠经验,附魔者有下列记号:语无伦次,或听不懂他说什么;躲藏起来;显示超过他年龄和体能的力气。这些记号可提供一点证明。但是这些记号不一定来自魔鬼,还要看其它标记,尤其是道德的和属灵的,这些都显露魔鬼的干预,比如极度厌恶天主,耶稣至圣圣名,真福童贞玛利亚和诸圣,教会,天主的话,事物、礼节,尤其是圣事,圣像等。总之一切记号是与信仰和教友生活中的属灵奋斗有关,因为恶魔首先是天主的敌人,也是所有信友们与天主救恩行动相连的事物的敌人。

17.   是否必要举驱魔礼,由驱魔者在审慎查考后,明智地判断,常应保守告解的秘密,尽量咨询属灵事务专家,必要时也咨询有属灵事物意识的医学及心理专家。

18.   有关非天主教徒及其它较难的个案,应呈报教区主教,他在决定是否施行驱魔礼前,为了明智的理由,可询问某些专家们的意见。

19.   驱魔礼的行使,要显示教会的信德,不要被人视为是魔术或迷信的举动。小心不要使在场的人看作是表演。在实行驱魔礼时,绝对不许给传播媒体空间,即使在举行驱魔礼前亦然,在实行完毕,驱魔者及参与者不得传布新闻,要保持该有的审慎。

四、论使用的礼节

20.   在驱魔礼中,除了驱魔的经文外,要特别注意姿态和一些礼节,这一切是在慕道过程的净化期所有的。这些就是十字圣号,覆手,嘘气及洒圣水。

21.   礼节以洒圣水开始,藉此纪念领受洗礼时的净化,受困者得到保护以抵抗敌人的陷阱。

水可以在行礼前或在行礼中洒圣水前祝福,方便的话,可掺入盐。

22.   然后念祷文,藉此因诸圣的转祷,呼求天主对受困者大发慈悲。

23.   祷文后,驱魔者可念一首或几首圣咏,祈求至高者的保护,颂扬基督对邪魔的胜利。圣咏可一气呵成,或是以对答方式诵念。念完圣咏,驱魔者自己可针对圣咏加念一篇祷词。

24.   随即宣报福音,作为基督临在的标记,他以自己的话在教会的宣报中,治愈人的疾病。

25.   然后驱魔者在受困者头上覆手,藉此呼求圣神的德能,使魔鬼离开他,因他藉洗礼成了天主的圣殿。同时也可向受困者脸上嘘气。

26.   此刻念信经,或重发圣洗誓愿弃绝撒殚。接着念天主经,呼求天主和我们的父,为救我们免于凶恶。

27.   完成这些后,驱魔者向受困者举起主的十字架,它是一切祝福及恩宠的泉源,并在受困者身上划十字圣号,以此指出基督对魔鬼的权力。

28.   随后念恳祷式祷词祈求天主,并念命令式经文,藉此因基督之名,直接诅咒魔鬼,令他离开受困者。命令式经文应用前必定要先念恳祷式祷词。不念命令式经文也可念恳祷式祷词。

29.   完成以上仪式后,如有必要,可以重复,或是在举行同一仪式中,并注意下列 36条所指,或是在另一时间,直到受困者完全脱困为止。

30.   此礼以感恩诗歌、祈祷文及降福结束。

五、论相关事宜及适应的工作

31.   驱魔者要记得,除非靠祈祷和守斋,无法驱逐魔鬼族类,祈祷及守斋是求得天主助佑的两个有力方法。依诸圣教父的榜样,尽量设法自己或请别人使用这些方法。

32.   受困信友应该,尤其在驱魔礼前,尽量祈求天主,施行克己,重申接受洗礼时的信仰,多次领受和好圣事及圣体圣事。假如他祈祷容易分心走意,父母、朋友、听告解司铎或神师,由于其它信友的爱德和临在,也能以祈祷帮助他。

33.   驱魔礼最好在小圣堂或其它适当处所举行,离开群众,行礼的地方要供奉十字苦像。也应该有真福童贞玛利亚的圣像。

34.   驱魔者依照受困者的条件和环境,而可自由地运用礼书所提供的不同行使权。在行礼时应遵守仪式之架构,安排并选择必要的经文和祷词,一切要适合每个人的特殊情形。

(a)    首先注意受困者的身体和心理的状况,以及他每天或每时可能发生的变化。

(b)    当没有任何信友团体,即使是小团体在场时,本来这是信仰和明智所要求的,驱魔者要知道他本人及受困信友已经是教会,也要提醒受困者这一点。

(c)    常要设法在驱魔时,尽量使受困者收敛心神,归向天主,以谦虚的心并以坚强的信德祈求天主解救他。当他受困极为猛烈时,要耐心忍受,不要怀疑天主经由教会职务给予的援助。

35.   假如在举行驱魔礼时,允许一些人在场,要劝他们热心为受困者祈祷,或是私下、或是依礼规所指示的方式。他们不可用任何恳祷式或命令式的驱魔经文,那是只有驱魔者要念的。

36.   信友自魔困得到解脱后,应时而自己,时而和家人一起感谢天主所给的平安。此外要继续祈祷,主要从圣经汲取祈祷,常告解领圣体,以爱德工作及友爱众人,重振教友生活。

六、论主教团有权适应的事宜

37.   主教团有权:

(a)    准备礼书之翻译,要完整而忠于原文。

(b)    仪式中的标记和手势,如认为有必要或有帮助,依本地人民的文化和特性,得圣座的同意后,可加以适应。

38.    除了绪论应完整翻译外,假如主教团认为合适,可以加上「应用大驱魔礼的牧灵指南」,藉此使驱魔者不但更深入了解绪论的教义,充分地学习礼节的含义,也可收集良好作者所提供的作法、说法、询问和判断方法的文件。此类指南,可由各地长期行使驱魔职,有学识和经验而又通晓文化的司铎合作来编写,依法由宗座认可。

注解

(1)参阅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第1章「论天主教信仰」,见施安堂译《教会训导文献选集》800条;参阅保禄六世《天主子民的信经》:宗座公报601968436页。

(2)参阅梵一大公会议,施译《训导文选》3003条。

(3)参阅圣大良致都里皮奥函《论魔鬼本性》,见施译《训导文选》286条。

(4)拉特朗四四届大公会议,「论天主教信仰」,见施译《训导文选》800条。

(5)参阅圣大良函,见施译《训导文选》286条。

(6)参阅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17条。

(7)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论原罪」法令1-2条,见施译《训导文选》1511-1512条。

(8)梵二《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7条;同上13条;若一5:19;《天主教教理》(1992年)4014074091717条。

(9)参阅格后5:17

(10)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年)517549-550条。

(11)参阅《罗马弥撒经书》苦难颂谢词(一)。

(12)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年)2850-2854条。

(13)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条。

(14)参阅《成人入门礼典》101条;参《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条。

(15)参阅同上156条。

(16)参阅《幼儿洗礼》4986115221条。

(17)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六次会,「论成义」法令第4章,见施译《训导文选》1524条。

(18)参阅《罗马弥撒经书》,天主经后之EMBOLISMUS辅祷经。

(19)参阅迦5:1;《罗马礼书》,忏悔圣事礼典7条。

(20)参阅若望保禄二世劝《论和好与忏悔》14-22;牧函《主及赋予生命者》18条。

(21)参阅特伦多大公会议,第五次会,「论原罪」法令45条;见施译《训导文选》1514-1515条。

(22)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条。

(23)参阅同上。

(24)参阅梵二《礼仪宪章》60条。

(25)参阅《天主教法典》11721款。

(26)参阅同上第2款。

(27)参阅《天主教教理》(1992年)1673条。

(28)参阅本笃十四,1745101Sollicitudini牧函 43条;参阅1917年《天主教法典》1152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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