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谷纪(二):法律要义
圣言童牧   1小时前   80

 

 

1. 导论

 

十诫是宗教性的法律,因为它是天主亲自在西乃山上颁赐给以民的法律。他将以民集合于山下,以接受天主的法律(19:17),天主宣布十诫之后,亲手将之刻在两块石板上(31:18;申4:13)。但是转眼间,以民竟向邪神敬拜,梅瑟大为震怒,并将那两块石板摔碎(32:19)。天主再重新刻十诫于石板上(34:1),交给梅瑟慎重的保存于约柜之内,表示以民对它的最大的尊敬(申10:5)。

 

惩罚之后,以民再对天主起敬起畏(申5:24,25),真心承认天主的伟大及他绝对的主权,并许下全心谨守天主的法律(申5:27),要以之世世代代教训自己的子女(12:3613:8;申6:7,2211:1914:10等)。随着法律隆重颁布,天主正式拣选以民作他特殊的产业、司祭的国家、圣洁的国民(19:5,6)。天主对以民降福与否,完全在于以民是否遵守此法令(申4:15:308:116:2022:730:15;依18:1920:1133:16,19;肋18:5),而以民也知道十诫的存在为他们不是重担苦轭,而是天主特别的恩惠,因为十诫是他们唯一赖以获得生命与幸福的门路(申10:13)。

 

十诫是直接来自天主的宗教法律,而不是经过人的智慧及哲理的逻辑而推断出来的法律,它远远超过人类的法律,因为它是天主亲自向以民及人类启示的生命之路。

 

2. 浅析“十诫”

 

第一诫:不可拜别的神

 

“天主训示以下这一切话说: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领你出了埃及地、奴隶之所。”(20:1-2)。这里表达出厄罗音典的民族主义观,说明天主把以色列民由埃及拯救来。天主是以民的救主,亦只有以民有这种特别经验,其他民族则无。不论与早约二百年的雅威典,或二百年后的司祭典相比,厄罗音典明显地缺少了万民主义观。

 

“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20:3)这里有厄罗音典的幕后和高高在上的天主观。在厄罗音典的时代,所有都抱着悲观的态度,当时实在很需要一位强有力的天主作依靠,但天主却好像离百姓很远,因此百姓开始朝拜“天使”,作为天主与人之间的中保。因此,厄罗音典强调只可朝拜天主,不可朝拜其他的一切。这也指向玛5:17:“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废除法律或先知,我来不是为废除,而是为成全。”耶稣是来完成法律和先知,所以20:3不只是对旧以色列民讲的,亦是对新以色列子民的我们而说的。

 

第二诫:不可拜偶像

 

以色列人较注重具体的事物,以为雕像就是神的存在,并认为天主就在眼前,厄罗音典却强调幕后的天主,因此“不可为你制造任何仿佛天上、或地下、或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20:4),以说明不可制造神像来朝拜(民17:1-418:30)。

“不可拜这些像,也不可敬奉,因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20:5-6)。这句属司祭典。司祭神学家团体因充军巴比伦,见到许多外教民族所拜的各式偶像,所以强调不可拜别的神,因为天主是忌邪、追讨罪恶的天主,凡爱慕他和遵守他诫命的,天主要对他们施仁慈。

 

那么,我们天主教的十字苦像又如何?要明白,耶稣降生成人,以十字架拯救人类,我们应朝拜他的身体和十字架,“他是不可见的天主的肖像”(哥1:15),而且他留下圣体圣血给我们,所以第二条诫命并非一成不变,演变为应该朝拜天主的像(耶稣),而不要如同718-741时的东方教会,“破除(坏)圣象”(Iconoclasm),因为当时的东方教会死守出谷纪这里的第二条诫命,未能深入了解耶稣来临时成全了旧约的诫命。

 

第三诫:不可妄呼上主的名

 

“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20:7)。这是一条必须遵守的法律,但以色列民众想寻求可掌握的、真实的天主;然而,天主已嘱咐不可为他造像而对之朝拜,那么,以民便希望以呼求他的名代替,但结果仍被禁止。这半句属厄罗音典,表达的是高高在上的天主观,因此反对以民直接呼求上主的名。在整部旧约中,天主极少说出自己的名字,只有在同属厄罗音典的出3:14里,当梅瑟问及时,才向梅瑟说“我是自有者”(雅威),由此可知,天主不愿人乱呼天主的圣名。这亦让我们想起玛6:7所言:“你们祈祷时,不要唠唠叨叨,如同外邦人那样。”

 

“因为凡妄呼他名的人,上主决不让他们免受惩罚。”(出20:7)这半句属司祭典,与第二诫相同,在道出内容之后,加上了乱呼天主之名的惩罚。这条诫命在新约时代亦有了演进,斐2:9-11说明我们应朝拜耶稣的圣名,而且藉着他,我们也朝拜天主圣三的至圣之名,因为藉着耶稣,我们向天主献上我们的祈祷(若16:23;玛1:2328:19)。所以我们应常常在天父面前赞颂耶稣的圣名。

 

第四诫:应记住安息日,守为圣日

 

这句20:8的经文来自厄罗音典,但司祭典团体认为单单这句话是不够的,应有一个万民主义观的安息日,因此加上了:“六天应该劳作,作你一切的事;但第七天是为恭敬上主你的天主应守的安息日;……因为上主在六天内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为圣日。”(20:9-11)正因为天主是造物主,所以万民应在这一天朝拜创造宇宙的主宰。在演绎这条诫命时,主前600年的申命纪神学团体却想起了天主拯救以民出离埃及的事件(5:15),因此认为守安息日是因为天主是救主,应在安息日停止工作去朝拜救主天主,以纪念他拯救以民的事迹。

 

就历史的发展而言,从欧2:13:“我要使她的欢乐停止,她再没有节日、朔日、安息日和一切的盛会”,以及哀2:6……使人在熙雍忘却庆节和安息日……”,可知安息日在充军巴比伦之前是一个欢庆的日子。在充军期间,守安息日却使以民与外教人不同,成了以民的文化特色,因此,充军之后遵守安息日,渐渐成为以民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条文。从玛12:1-8;谷2:23-28;若5:16-18可知,耶稣将安息日严格的规定改变了,而且自称是安息日的主。在玛12:8中,只有天主能更改法律,耶稣更改安息日的法律表示他是真天主。

 

犹太人安息日的时间是从星期五下午六点开始至星期六下午六点;而教会却把这圣日改为星期六下午六点至星期日晚上十二点,因为教会在这一天纪念庆祝主耶稣的复活,所以称此日为“主日”(默1:10.

 

第五诫:孝敬父母

 

“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人们以为孝敬父母是为教育小孩的伦理,其实大人更应孝敬父母。主前885年,北以色列国王敖默黎将首都迁移到商业繁盛的撒玛黎雅,并改革当时的社会制度;北国便渐渐从农业社会,演化成为工商业社会,演化成为工商业社会,与国际贸易接轨。但这种制度渐渐产生许多不公义的现象,主前760年亚毛斯先知就为此而大声疾呼,人口从农村流往城市,年轻人为寻求生活而离开农村,父母亲就缺乏人来照顾,因此厄罗音典就提出要孝敬父母,即这里的上半句。而下半句:“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显然是司祭典为孝敬父母的法律加上了一个动机:为了要长久住在圣地内。这明显是以民充军后返回圣地居住时,对此诫命的重新反省。

 

在福音中,耶稣也重申这诫命:“天主曾说过:‘你要孝敬父亲和母亲’。又说过:‘咒骂父亲和母亲的应处以死刑’。你们却说:谁若对父亲或母亲说:‘我所能供养你的,已成了献仪’,他就不必再孝敬父亲或母亲了。”(玛15:4-9)耶稣谴责以献仪为借口而不孝敬父母的人,亦强调这诫命的重要。

 

第六诫:不可杀人

 

20:13 这句来自厄罗音典,那个时代的不可杀人,是指不可杀无辜的人;在某种情况下,某些人是可杀的,如杀人凶手,拐带人口的,比如“……假使有人向人行凶,蓄意谋杀,应将他由我的祭坛前抓来处死,……凡拐带人口的……都应受死刑”(21:12-17,也是出自厄罗音典)。这是当时的价值观,在圣经其它地方,也可见到,如欧6:7-9:“但是他们在阿当就违反了盟约,在那里已背叛了我,基肋阿得是座作恶者的城池,满了血迹。一队司祭犹如埋伏的强盗……”所以土匪,强盗可杀;而战争时亦可杀人,执行死刑时,亦可杀人(申20:1-3,10-18)。在特别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背教,自杀是可以的(加下14:37-46),这是旧约时代的生命观。

 

及至新约时期,耶稣在山中圣训中把这诫命的价值成全了,玛5:21-26:“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不可杀人’!谁若杀了人应受裁判。……谁若向自己的弟兄说‘傻子’,就要受议会的裁判……。”又如玛5:38-48:‘你们一向听说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我却对你们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当为迫害你们的人祈祷,好使你们成为你们在天之父的子女……。’耶稣将不可杀人的法律用爱仇人来表达,指出连恶人、敌人也不可杀,他还指出内心的思想态度也受法律的规管。因此,我们要特别关心现代合法杀人的问题,如堕胎、安乐死等,教会对此有明确符合耶稣教导的生命观,我们应该遵守。

 

第七诫:不可奸淫

 

“不可奸淫”(20:14)这条出自厄罗音典的诫命,看来是为保护女性而设的,但在厄罗音典的时代,真正的目的是为保护男人的权利,即保护丈夫或父亲;因为当时是男权社会,只关心男人的权力;女人只是一件物件,地位很低。申22:23-29指出女人被强奸,应赔偿给父亲,以作遮羞费。

 

耶稣所处的时代,仍是男权社会,所以仍教导“不可奸淫”女人,但耶稣的教训已经成全了这诫命:“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7-33)耶稣教导我们,连这样的动机也不可有。保禄在迦3:28更说明了不论男人、女人,“众人在基督耶稣内已成了一个”,也就是男女平等的意思。现今的时代,男女平等,更有女权运动的兴起,这条诫命也不应只针对男性,今时今日,不单男人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子(女人),连女人亦不可贪恋别人的丈夫(男人)。

 

第八诫:不可偷盗

 

不只不可偷盗金银财物,而且还“不可偷盗人”,厄罗音典的时代是工业社会时代,会产生劳资双方有偏差的现象,资方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会欺压工人和奴隶,不给合理的报酬,甚至变相“拐卖人口”(21:16),厄罗音典最大的指控就是这一点。与厄罗音典处于相同时代的欧瑟亚和亚毛斯先知,也曾大力指责这些不公平的社会事件,如欧4:1-2:“此地没有诚实,没有仁爱,没有人认识天主;只有诅咒、谎言、杀戮、偷窃、奸淫、强暴和累累的血案”;亚2:6-8:“为了以色列再三再四犯罪,我不收回成命,因为他们为了银钱出卖人;为一双鞋,出卖无辜的人。他们把穷人的头踏在尘土里,侵夺卑微人的权利;儿子与父亲走近同一少女,以致亵渎我的圣名;他们靠近每个祭坛,躺在抵押者的衣服上,在他们的神庙内喝剥削来的酒。”这些社会上不公义的情况,至百年后的申命纪典时期仍有发生,因此,申24:7有这样的规定:“若发现一人拐带了以色列子民中的一个兄弟,叫他充当奴隶,或将他贩卖于人,这拐子应处死刑……”,可知申命纪典时代的确存在着不公平的仆役制度。到了新约时代,“不可偷盗”的法律集中于不可偷东西。

 

目前社会对不可偷盗已有法律规定,个人的财产已经受到法律保障,但富人对穷人的压榨,却不受太多的规管。欧洲及北美洲的大多较为富有,但其他的国家则较为贫穷;富国转而在贫穷及落后的国家投资设厂,利用低廉的工资,建设自己的企业,此种大财团向“穷国”投资,变相剥削,造成贫富不均。现代国际间和社会的制度,都倾向保护权贵和大财团的利益,在这些不公平制度之下,国际和社会上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现象,已愈趋严重。

 

基督教导我们以爱主爱人精神践行全旧约的诫命,初期教会的信友们便依随基督的教导生活:“凡信了的人,常齐集一处,一切所有皆归公用”。他们把产业和财物变卖,按照每人的需要分配。(宗2:44-45,宗4:32,34-35)这样的生活,才是社会上最理想的制度,远远超越了以不可偷盗来加以规管的境界。

 

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害你的近人

 

这句(20:16)原文的意思,是在法院内不可作假见证,而在申5:20的原意是说,不可在假神像(即假宗教)前作假见证。前者在法院内,后者是在假宗教面前。由此可见,不论是何地,假见证是不容许的。耶稣对这诫命,有更深切的教导:“你们又一向听过对古人说:‘不可发虚誓!向上主偿还你的誓愿!’我却对你们说:你们总不可发誓:不可指天,因为天是天主的宝座,不可指地,因为地是他的脚凳……你们的话该当是: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其他多余的,便是出于邪恶”(玛5:33-37)。耶稣清楚说明,要证明是真理,不在于 “发誓”,阐明真理最重要是在于内心的诚正态度。

 

第十诫:不可贪恋你近人的房舍、妻子、仆人、婢女、牛驴以及一切

 

这句来自厄罗音典(20:17)在原文上的次序排列是:房舍、妻子、仆人、婢女、牛驴、近人的一切,这是因为厄罗音典时代仍然存有浓厚的游牧社会传统。而申5:21:“不可贪恋你近人的妻子;不可贪图你近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以及属于你近人的一切事物。”可看出期间的排列次序比较进步,可以看到其中的演变,女人的地位已在房屋之上了,比牲口为高,这说明了申命纪典有较进步的价值观。天主教和路德会以圣奥斯定的传统,采用较发达的申命纪典之价值观,认为女人不是物品,不可与东西相同并列。玛5:27-33更进一步,说明有意贪恋女人,即犯了奸淫;目前的社会男女平等,女人不再是男人附属品(迦3:27-28)。

 

总括来说,我们不妨看一看玛5:17:“你们不要以为我来是废除,而是为成全”以及玛22:40:“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于这两条诫命”,就是“你应全心、全灵、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玛22:37),和“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玛22:39),而保禄在罗13:8-10中亦言:“除了彼此相爱外,你们不可再欠人什么,因为谁爱了别人,就满全了法律……”。所以十诫永不会变,可是人不能僵化、死守。比较出谷纪与申命纪的十诫经文,可知道从厄罗音典时代到申命纪典时代,“十诫”的演变有明显的进步,到了耶稣的时代当然有更大的演进,因此“十诫”的经文并非一成不变的。

 

十诫成了新王国法律的基础(申5:6-21),并附有盟约的法典(21-23章),出20章是以色列人的法律,是详尽的法典。其外框与哈慕辣彼法典相似,这说明在梅瑟制定法律时,曾参考了当时的法律。

 

3. 立约的仪式

 

探讨过十诫的内容后,我们在这里讨论一下当时天主与以民立约的仪式。在这些章节里,有来自雅威典的(24:1-2,9-11),也有来自厄罗音典的(24:3-8)。在这段落中,梅瑟一时在山上,一时在山下,明显是属于不同的文件。

 

1雅威典

 

“上主以后向梅瑟说:你和亚郎、纳达布、阿彼胡,以及以色列长老中的七十人到上主那里……”(24:1),这里共有七十四位代表上山,余下的全部以色列人都不可一同上山。

 

“随后梅瑟、亚郎、纳达布、阿彼胡和以色列长老中的七十人上了山,看见了以色列的天主,看见在他脚下好像有一块蓝玉作的薄板,光亮似蓝天。”(24:9-10)他们虽然看见了天主,但实际上只是看见一种蓝光,在雅威典里,“光”是代表天主的临在。

 

“他们虽看见了天主,天主却没有下手害以色列的首领们,他们还能吃能喝。”(24:11)由此可知雅威典的天主观是“与我们同在的天主”,雅威典表达天主与百姓订立盟约的方式,是举行宴会,此种“约宴”的方式,可参考创26:3031:46,这都是雅威典;另在咏41:10指出,当时中东一带的国王在订立条约时,均采用这种方式,国王与立约者在一同吃饭时订立盟约。雅威典的“约宴”直接指向对观福音中最后晚餐所订立的盟约,耶稣与十二宗徒一同过逾越节,并在晚餐中建立了圣体圣事(玛26:26-29;谷14:22-25;路22:14-20;格前11:23-26)。

 

2)厄罗音典

 

“梅瑟下来将上主的一切话和诫命讲述给百姓听,众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上主所吩咐的话,我们全要奉行”(24:3),这里说明只有天主在山上,众百姓在山下回答,表达出厄罗音典的遥远、奇妙、超越、幕后的天主观,亦强调面对盟约的先决条件是内心的服从。

 

“梅瑟在山下立了一座祭坛,又按以色列十二支派立了十二根石柱”(24:2),厄罗音典面对国家即将被毁灭,觉得以色列十二支派有唇亡齿寒的利害关系,在主前750年国家面对强林虎视眈眈,他们需要以盟约共同抵御外敌,因此要结盟,立石柱以作见证。

 

“又派了以色列子民的一些青年人去奉献全燔祭,宰杀了牛犊作为献给上主的和平祭”(24:5)。厄罗音典表达出天主与百姓立约的方式是祭献,将动物宰杀后献祭,并有撒血的仪式;在这里有祭坛、全燔祭、牲畜、血等因素,因着杀牲烧燔而有烟,表达出一种间接的方式,与山上的天主联络。奉献全燔祭是由一些青年人,而非司祭,因为在厄罗音典时代,仍未有司祭典以司祭为主的观念。这个建立盟约的祭献指向若望福音中,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祭献(若1:2918:2819:28-30,34-37,42)。根据若望福音的描述,耶稣是天主的羔羊,除免世罪者,为我们而被杀,他死于逾越节的前一天,正是宰杀羔羊的时刻,若望福音在强调耶稣以祭献来订立新的盟约。

 

“梅瑟遂拿血来洒在百姓身上说:看,这是盟约的血,是上主本着这一切话同你们订立的约。”(24:8)这指向格前11:25,基督宣布:“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约”,保禄结合雅威典和厄罗音典的神学观,即若望福音和对观福音的神学,教导我们“直到主再来,你们每次吃这饼,喝这杯,你们就是宣告主的死亡”。(格前11:26)期待复活并已经在受洗时答应圣神死于罪恶的信友,每天的生活也可以成为一种祭献。

 

主前620年,耶肋米亚先知预言西乃联盟将结束,天主将与以民订立另一新的盟约。西乃盟约因是双方面的,有条件的,只要一方面不遵守此约,就算破坏此约,并可结束。“昨日将到,我必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订立新约”(耶31:31-34)。这指向耶稣基督:“因为法律的终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获得正义”(罗10:4),法律的终向就是当基督再来时,西乃盟约就会结束。初期的几位教父认为“看,圣所的帐幔,从上到下分裂为二”(玛27:51)是表示旧的盟约从此结束,开始新盟约的时代。耶稣说明他是来完成法律和实现先知所预言的,一切的法律均指向他,先知的话亦在他内完成和应验,所以我们应“全心、全灵、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玛22:34-40)。基督在答复法学士说:“你答应的对,你这样做,必得生活”(路10:28)。虽然西乃的盟约因着基督的来临而结束了,却并非说旧约的一切都结束了,而是藉着基督耶稣而完成了。

 

4、选读二:约柜和会幕

 

第四部分(25-40章):上主的临在

 

梅瑟在山上停留了四十天,四十夜之久,叙述在24:18之后中断,接着的叙述是制定宗教敬礼(25章),而在山下所发生的事情则在32:134:35才继续:接着又中断,直至到户籍纪10:29又再继续。五书中自出谷纪24:18开始,直至户籍纪10:28所记载的一切(除了出32-34拜金牛的叙述),自成一格,显示本文是一大插段,可能是经过司祭典的编辑者重新编排,插入出谷纪25-40有关约柜和会幕的记载,整卷肋未纪记载肋未人的职务和权责,以及户籍纪1-10有关各支派围绕约柜和会幕的安排,全会众的人口统计及各支派的献仪措施,以支持对天主的神圣祭献。

 

32-34章有关拜金牛的叙述,可看作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需要(心理上),就如约柜和会幕是外在的形式,也可作为一种“非偶像”的崇拜。所以“拜金牛”的教训之后,就针对以色列人的宗教生活重点——“约柜和会幕”作扼要的说明。

 

32:1-6 铸造金牛像

 

虽然,他们曾被命令不可制造任何仿佛天上、或地下、或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20:4),但以色列人仍缺乏信德,需要一些可见的受造物,把它当作“上主的像”,来代替他们所看不见的天主。所以,他们的罪是不服从上主的命令,违反了十诫中的第一条诫命。

 

32:21 梅瑟的质问

 

梅瑟下山后见到这情况,便质问亚郎,亚郎那蹩脚无说服力的解释,根本没有作用,梅瑟在肋未人的协助下惩罚了不听话的人,给偶像崇拜之罪提供了一个持久的教训。

 

33:1 重新上路

 

“上主向梅瑟说:‘你和你从埃及国领出的百姓离开这里,上那地方去;关于此地,我曾誓许给亚巴郎、依撒格和雅各伯说:我要将此地赐给你的后裔。’”透过梅瑟的代祷(33:12-17),人的罪过得到赦免,盟约得到重立(34:10-28)。

 

5、出谷纪的重要性

 

出谷纪为日后的以色列人提供了建立神国的基础,亦为日后的天主教会信德要理提供重要的大纲。不少教会礼仪都曾引用出谷纪的资料:圣周礼仪、洗礼时的祈祷文、圣体圣血节的礼仪、弥撒礼仪和逾越节前后的礼仪等,都可以在出谷纪的叙述中找到,所以出谷纪实在是基督救赎历史的摇篮。

 

出谷纪是内容,正好呼应耶稣基督对我们的救赎。新梅瑟,基督,逾越节的羔羊,在十字架上哥耳哥达亲自把自己祭献,藉着他救赎的血(红海),带领他所召选的人民,藉着洗礼,过新的基督徒生活。被救赎的选民跟随复活的基督,他是世界的光,带领基督徒在世上过如在旷野的生活。藉着他的圣体圣血,他把他的人民提升到应许之地——天国。当信友公开祈祷和在弥撒诵读经文时,信友们应记着保禄在格林多前书10:1-13所叙述“以色列人的历史”,这经文为如何读好出谷纪和户籍纪作出一个很好的注脚。

 

“弟兄们,我愿意提醒你们,我们的祖先都曾在云柱下,都从海中走过,都曾在云中和海中受了洗而归于梅瑟,都吃过同样的神粮,都饮过同样的神饮;原来他们所饮的,是来自伴随他们的神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可是,他们中多数不是天主所喜悦的,因而倒毙在旷野里了。这些事都是我们的鉴戒,为叫我们不贪恋恶事,就如他们贪恋过一样。你们也不可崇拜邪神,就如他们中有些人敬拜过一样,如同经上记载说:‘百姓坐下吃喝,起来玩乐。’我们也不可淫乱,就如他们中有些人淫乱过,一天内就倒毙了二万三千人。我们也不可试探主,就如他们中有些人试探过,为蛇所歼灭。你们也不可抱怨,就如他们中有些人抱怨过,为毁灭者所消灭。发生在他们身上的这一切事,都是为给人作鉴戒,并记录了下来,为劝戒我们这些生活在世末的人。所以,凡自以为站得稳的,务要小心,免得跌倒。你们所受的试探,无非是普通人所能受的试探;天主是忠信的,他决不许你们受那超过你们能力的试探,天主如加给人试探,也必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够承担。”(格书 10:1-13)

 

最后,出谷纪更为圣经的不同部分提供重要的资料。圣经其他经卷受默感的作者,都曾经记起出谷纪;他们参考出谷纪所发生的事件,提出了许多旁征博引和无数暗喻。若不明白出谷纪,便难以理解先知书和智慧书,更难以去体会新约的深意。保禄是一个真正能读懂出谷纪的人,他明白出谷纪和西乃盟约所载的事件,并对它们在天主救恩计划中的作用,有深切的领悟,因为写下他伟大的“保禄神学”,对后世的教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出谷纪的内容记载了以色列人历史中最伟大的事件:天主把一个小民族提升为一个神权国家,被唯一的真天主所引领,统治和保护。出谷纪这卷书为以色列人提供了建国基础,法律和规章;并记录了这个国家初期的兴衰和变迁。这卷书以约柜的构造,会幕的搭建和祭献的精神来作结束。约柜和会幕的描述绝不是附着盟约之后的松散小事件,而是立即把出谷纪导向光荣辉煌的圆满。随着会幕的完工,上主居住在他百姓中间;云彩遮盖会幕,上主的荣耀充满了会幕。上主在地上开始建立他的神国。在一千二百五十年之后,上主由天使报喜,以玛利亚的身体作会幕,成为他唯一的独生子要诞生的地方,以履行他对亚巴郎的应许;这时万民不需要再 “期待”,“万民都要受祝福”,基督的奥体,使万民被召并获得救恩。

 

本书来自圣经普及教材《梅瑟五书》

 

敬请期待更多梅瑟五书研读文章:

 

梅瑟五书总论(一)

梅瑟五书总论(二)

创世纪(一):简介及选读

创世纪(二):亚巴郎的事迹

创世纪(三) 依撒格,雅各伯和若瑟

出谷纪(一):出离埃及走向西乃

出谷纪(二):法律要义(本文)

肋未纪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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