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申命纪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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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1如果一人娶了妻,占有她之后,在她身上发现了什么难堪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给她写了休书,交在她手中,叫她离开他的家,2而这女子走出了他的家,又去嫁给了另一人为妻,3如果后夫又憎恶她,给她写了休书,交在她手中,叫她离开他的家,或者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4那么,那休她的前夫,在她受了污辱之后,不能再娶她为妻,因为这在上主面前是可憎恶的事;你不可使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作产业的土地陷于罪恶。 [注1]

体恤人情

5人娶了新妇,不应从军出征,也不可派他担任什么职务;他应在家享受一年自由,使他新娶的妻子快活。6不可拿人的磨,或上面的一块磨石作抵押,因为这无异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7若发现一人拐带了以色列子民中的一个兄弟,叫他充当奴隶,或将他贩卖于人,这拐子应处死刑:这样你由你中间铲除了这邪恶。

8遇有癞病的情形,应全照肋未司祭指教你们的,谨慎遵行。我怎样吩咐了他们,你们就怎样遵守执行。9你应记得你们出埃及后,在途中,上主你的天主对米黎盎所做的事。 [注2] 10几时你借给你近人什么,不可走进他家索取抵押;11应站在外面,等那借贷的人把抵押给你拿出来。12倘若他是个贫苦人,你不可带着他的抵押去睡觉。13反之,在日落时,务要将抵押还给他,好叫他睡在自己的外衣里祝福你;这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算是你的功德。14贫苦可怜的佣工,不论是你的一个兄弟,或是你城镇地区内的一个外方人,你不应欺压他,15应在当天,交给他工钱,不要等到日落;因为他贫苦,他急需工钱用,免得他对你不满而呼求上主,你就不免有罪了。

16不可为儿子的罪处死父亲,亦不可为父亲的罪处死儿子:每人应为自己的罪被处死刑。 [注3] 17不可侵犯外方人或孤儿的权利,不可拿寡妇的衣服作抵押;18应记得你在埃及曾做过奴隶,上主你的天主曾将你由那里救出:为此我吩咐你应遵行这条命令。

19当你在田间收割庄稼时,如在田中忘下了一捆,不要再回去拾取,要留下给外方人、孤儿和寡妇,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做的一切事上祝福你。 [注4] 20当你打橄榄树时,不要再回去打树枝上所剩的,应留给外方人、孤儿和寡妇。21当你收获葡萄时,不要再摘取所剩下的,应留给外方人、孤儿和寡妇。22总应记得你在埃及地曾做过奴隶:为此我吩咐你应遵行这条命令。

  1. 1-4节的法律,不是直接准许离婚,而是调整因人心固陋,由天主容忍的流行离婚习俗。此种恶习,主耶稣完全予以废除(见玛19:3、9;格前7:10、11等)。
  2. 关于癞病,参阅肋13、14。关于米黎盎,见户12:10-15。
  3. 本节所言,提高了每个人的责任心。参阅则14:12-20。
  4. 参阅《卢德传》。